新華字典是未注冊馳名商標名稱訴訟
10月2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了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下稱商務印書館)訴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華語教學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商務印書館創立于1897年,在辭書領域先后出版了《辭源》《新華字典》《現代漢語詞典》《英華大詞典》等。商務印書館稱,自1957年至今,其已連續出版《新華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全球發行量超過5.67億冊。2016年4月,《新華字典》創下吉尼斯世界紀錄,被列為世界上“最受歡迎的字典”和“最暢銷的書”。新華字典已經成為公眾熟知的字典品牌,構成馳名商標。
商務印書館表示,華語教學出版社擅自生產和銷售實用《新華字典》(全新版)、實用《新華字典》修訂版等打著“新華字典”名義的辭書,且部分字典與商務印書館在先出版的《新華字典》(第11版)特有的包裝、裝潢高度近似,造成了嚴重的市場混淆。
因此,商務印書館將華語教學出版社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華語教學出版社立即停止侵犯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禁止其在辭書產品上使用與新華字典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并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商務印書館各項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40萬元。同時,商務印書館請求法院認定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
針對商務印書館的訴訟主張,華語教學出版社認為,《新華字典》的編纂屬于國家主導的建國初期社會公眾漢字掃盲項目,《新華字典》的命名、編纂、出版、發行均由國家推動產生,體現的是國家意志,任何人無權要求獨占使用該辭書通用名稱。此外,不同版次的《新華字典》有不同的編纂者,包括新華辭書社、北京師范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等,這些編纂者可視為相應版次《新華字典》的作者,商務印書館無權就新華字典主張商標權益。
華語教學出版社還認為,“新華”意指“新中國”,本身沒有商標標識性功能,屬于特定歷史時期產生的通用詞匯。另外,相關證據證明,至少有30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種以“新華字典”字樣為正書名的辭書類圖書。因此,新華字典已成為辭書通用名稱,商務印書館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關于不正當競爭,華語教學出版社指出,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第11版)的包裝、裝潢采用的是普通的上中下結構設計,即上部為書名,中部為版次及商標,下部為出版單位名稱,均屬于行業內通用裝潢設計,不具有顯著性及獨創性;其早在2006年就開始在系列圖書上采用了上下雙色的裝潢設計,并未抄襲《新華字典》(第11版)的裝潢設計。
據了解,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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