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注冊公司怎樣撰寫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1.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名稱是公司區別于其他公司和市場主體的標志,是法人的名稱。公司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都必須有住所。載明公司的名稱和住所,是標識公司、確認其權利義務歸屬的依據。
2.公司經營范圍。這是指公司從事的行業、經營的項目的種類。在法律上又稱為公司的行為能力。經營范圍要依法經過登記,有些還需要依法經過審批。載明公司經營范圍是明確公司開展業務活動的界限,便于政府監督管理,也便于經營管理人員執行。
3.公司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指以貨幣表示的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的總和。公司章程中應載明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數額。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自然人股東應載明姓名,法人股東應載明名稱。這樣是為了表明哪些是本公司投資者。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問。出資方式是指出資的種類,不論股東是以貨幣、實物還是無形財產作為出資,都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出資額是指各類出資的價值金額,應當以貨幣表示。出資時間是指股東出資的年月日,在股東分期繳付出資的情況下,股東應當將各期出資的時間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6.公司的主要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主要機構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等。這些機構要依法設置。具體的產生辦法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同時,這些機構的職權、議事程序和規則,也應依法在公司章程中做出具體規定。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公司章程是約束公司行為及規范公司股東相互關系的重要文件。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以會議形式決定公司重大事項。除了本條以列舉方式規定章程應載明事項外,股東會會議還可以規定其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一般認為,法定的章程載明事項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由股東會會議另行決定記載的事項是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一)章程要根據股東的特點和持股比例而定
制訂章程的過程,也是確定股東今后在公司管理決策中的權利、地位的過程。章程條款的合理設置,是股東利益博弈的結果。而這種利益的博弈,與股東的特點和持股比例密不可分。
例如,對于小股東而言,擴大股東會表決事項的比例要求,就等于為自己爭取今后的發言權。如果公司章程中將重大事項均列入需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才能通過的范圍,則小股東將在公司運營中占有優勢地位,這比通過《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來保護小股東合法權益更具有效率。
又如,關于董事的產生,是根據股權比例由股東委派還是通過股東會選舉產生,區別就在于股東們是更愿意由內部人員來管理公司還是引入外部人員來管理公司。
股東的特點包括股東之間的關系、股東關注利益或事項的區別等等,而股東持股比例的不同,則直接影響到章程今后的實施以及公司的運行效率。在一個股東人數眾多、股權比例分散的公司,如章程中將大部分公司職權設置為需經公司股東會表決通過,則該公司的運行必然是沒有效率的。而在一個只有兩三名股東、股權比例又相差懸殊(例如各占90%、10%)的公司,如章程約定經營管理的具體事項要經股東會一致同意才能通過,則該公司今后極可能陷入僵局。
(二)章程要根據公司的行業特點、運行機制來制定
公司所處的行業不同,決策的產生與執行的要求不同,運行的機制不同,都需要不同的公司章程。在章程的規定適應公司的行業特點、執行機制時,公司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矛盾就會減少,反之,則糾紛不斷。
在一個要求及時、快速決策的行業內,或在一個充滿冒險與機遇的市場中,公司的管理職權應更多地下放給公司經理等經營層;而在一個需要謹慎從事的行業內,公司的管理職權則應更多地集中于股東會。公司在運行中主要是依賴于人力資源時,股東的表決權與分紅權應當與出資比例相區別,以體現人的作用;而當公司在運行中更多的是依據資金、設備時,股東的表決權與分紅權則應當與其出資比例相一致,以體現資本的作用。凡此種種,均需要投資者事先做出考慮與平衡,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二、公司章程應細化、明確、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章程的必備內容,也就相關內容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很多中小企業投資者往往認為法律已經規定得很明確了,公司章程照抄就行了。殊不知如此章程就失去了制定的必要性了。實際上,公司章程的作用,就是將這些法律規定的內容細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
例如,關于召開股東會的通知程序。一般章程中都會規定召開股東會應提前15日通知,但章程中更需要明確的是:(1)通知由誰來發出,是董事長還是公司?董事長不履行職責,能否由副董事長或其他股東或董事來發出通知?(2)通知以何種形式發出,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3)通知發往的地址,是股東的法定地址還是實際地址?地址變更如何處理?(4)拒收通知的效力推斷:如果某股東將通知退回,是認定其未收到通知還是拒絕參加會議?(5)未收到通知但參加了會議,事后卻提出異議,那么應認定為股東會召集瑕疵,需要重新召集,還是應認定為有效?
另外,規定違反章程的后果以及救濟方式也很重要。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但如果股東參加會議卻拒不在會議記錄上簽名,那么意味著什么?是認定該股東棄權、反對還是同意?同樣的這些問題,也適用于董事會會議的程序等等。
三、盡可能地將股東關注的內容與約定寫入章程
無論是公司設立協議中的約定,還是在公司運行中,股東就公司管理、權利制約、利益分配等達成的一致,都可以也應該是公司章程的內容。同時,盡可能地預測糾紛產生的可能并建立解決機制,將是章程在公司運行中發揮作用的重點。股東只有將這些內容都規范地寫入章程,成為公司運行的規則,才能使得公司股東之間、公司與股東之間建立起良好的關系,也才能使得公司的自治納入到法律的體系中,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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