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商的責任認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節的內容為“標簽、說明書和廣告”,其中第七十一、七十三條分別對食品標簽和廣告的要求作出了規定。表面上看,法律對食品標簽與廣告的要求涇渭分明,但實踐中兩者可能存在交叉。《廣告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理論界認為,具有營利性、媒介性、特定性和權利性等核心特征即可認定為商業廣告。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食品名稱屬于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之一,依法必須標注,但其中的非強制性標注信息如果符合商業廣告特征,可以認定為廣告。筆者認為,“匯源100%葡萄汁”這一名稱中,匯源屬于商標,100%屬于商品成分描述,按照GB 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2項關于食品名稱的要求,上述兩項并非商品名稱的必要組成部分,其中100%這一修飾語具有推銷作用,可以認定為廣告。國家工商局《關于產品包裝物出現“極品”字樣問題的處理意見》(工商廣字﹝2000﹞第307號)指出:“商品包裝中使用‘極品酒’、‘極品香煙’等字樣,與‘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含義相同,屬于絕對化語言,違反了《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這里“極品酒”、“極品香煙”也體現為商品名稱,但并不妨礙其被認定為廣告。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本案涉案食品標簽內容涉嫌虛假,同時違反了上述兩項法律規定,屬于法條競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因此,對于食品標簽能夠認定為廣告的案例,應優先適用《廣告法》。
舉報人認為“匯源100%葡萄汁”內容虛假,主要理由是其與配料表標注的“純凈水,葡萄濃縮汁”相矛盾。按照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果汁宣稱“100%”,需要在意的應是該果汁是否含有食品添加劑(化學勾兌),而不是該果汁有沒有因調節合理濃度添加了純凈水。本案中的果汁確屬物理提取,宣稱“100%”不會誤導消費者,不屬于虛假廣告。
本案舉報人舉報的對象是超市而非生產廠商,這是目前基層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經常遇到的情況。如果本案適用《廣告法》對食品標簽虛假違法行為進行查處,那么經銷商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呢?根據《關于商品包裝含有違法廣告內容銷售者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問題的答復意見》(工商廣字﹝2016﹞第107號)的規定,即使本案中的食品標簽內容構成虛假,違法主體也應是生產商而非經銷商,受理舉報的市場監管部門應將舉報線索及初查情況移交生產商所在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
雖然在類似本案的情形下,經銷商無須承擔行政違法責任,但消費者投訴經銷商是其合法權利。《食品安全法》在規定行政違法行為的同時,還在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了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可見,消費者有權投訴經銷商,但要注意三點:第一,消費者應當證明其受到了損害,目前對于該“損害”是否應是實質性損害尚有爭議,但司法實務界越來越認可“實質損害說”。第二,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有權要求“假一賠十”,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第三,若該違法行為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在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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