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起食品名稱涉嫌絕對化用語案的思考
基本案情2016年9月,G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由區工商局、區食藥監局和區質監局合并而成)收到消費者張某(以下稱舉報人)的舉報信。舉報人在信中稱,其在該局轄區內某超市(以下稱被舉報人)購買了兩盒匯源100%葡萄汁(如圖),發現包裝物側面配料表標注的“純凈水,葡萄濃縮汁”字樣和包裝物正面宣傳的商品名稱不符,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舉報人還認為“匯源100%葡萄汁”屬于絕對化用語,有誤導消費者的嫌疑,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舉報人請求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調解,并依據上述法律對被舉報人予以行政處罰。
主要爭議
在調查處理過程中,辦案人員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匯源100%葡萄汁包裝上標注的“100%葡萄汁”涉嫌對商品制作成分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應當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查處。
第二種意見認為,“匯源100%葡萄汁”既是廣告用語,也是食品名稱。包裝物上標注的“100%葡萄汁”屬于絕對化用語,涉嫌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00%葡萄汁”與配料表標注的“純凈水,葡萄濃縮汁”存在矛盾,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的規定。因此,應分別依據《廣告法》和《食品安全法》予以查處。
第三種意見認為,“匯源100%葡萄汁”屬于食品名稱,不應定性為廣告語。匯源100%葡萄汁包裝上標注的“100%葡萄汁”和配料表標注的“純凈水,葡萄濃縮汁”都屬于食品標簽的內容,涉案商品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的規定,應依據《食品安全法》定性查處。
本案觀點
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1.經銷商的銷售行為并非虛假宣傳,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虛假宣傳”,指的是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制作成分、用途等作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這一行為有4個主要特征:一是主觀方面有引導公眾對其銷售的特定商品、服務產生誤解的故意;二是違法行為對象是經營者對與商品質量有關的因素作虛假或隱瞞真實情況的不實宣傳;三是違法行為本質是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商業原則,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四是違法的手段是通過廣告或者其他方法。
在本案中,超市作為被舉報人,僅僅是把匯源100%葡萄汁陳列在貨架上銷售并明碼標價,沒有單獨、刻意地為包裝物宣傳,本身也沒有利用廣告或張貼、散發商品說明書和宣傳資料等其他任何形式的宣傳行為,因此不應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所指的虛假宣傳行為。
2.本案中的食品名稱不屬于包裝物廣告。
在執法實踐中,食品包裝上的食品名稱是否屬于廣告語,直接關系《食品安全法》與《廣告法》的適用,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此問題予以探討。
有一種觀點認為包裝物廣告應從廣義理解,不僅包括商品的標識標注,還包括包裝物上符合商業廣告特征的文字、圖形、畫面等。筆者認為,根據《廣告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商業廣告具有四個核心特征即營利性、媒介性、特定性和權利性。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食品名稱可能符合前三個核心特征,如匯源100%葡萄汁的食品名稱中,“100%”對果汁的制作成分具有介紹作用,對吸引消費者并增強其購買意愿可能產生影響,但食品名稱不具備“權利性”特征。商業廣告實質上為商業言論自由,是一種“法律權利”而不是“法律義務”。當然,這種商業言論自由并非“無邊界的權利”,也要受到約束,需要政府采取相應的措施以維護公眾健康、公共道德和公眾知情權等公共利益。因此,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如要求食品、藥品等商品包裝上必須載明生產日期、成分和有效期等事項,廣告主就有權自由制作廣告。從此意義上講,如果法律、法規要求廣告主必須向社會公開披露一些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信息,則這一要求體現的是與“權利”相對應的“義務”,對這種義務的履行,即便客觀上可能產生推銷商品或服務的效果,也不應認定為商業廣告行為。
具體到本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則對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情形規定了相應的罰則。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因此,“匯源100%葡萄汁”作為食品名稱,屬于法律、法規強制規定需要披露的信息,不具備商業廣告的“權利性”特征,即便其具有推銷商品或服務的效果,含有引人誤解的虛假內容,也不構成商業廣告,不適用《廣告法》。
被舉報人銷售“匯源100%葡萄汁”,屬于涉嫌銷售標簽不符合標準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按照屬地與級別管轄原則,G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權對被舉報人銷售食品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行為予以管轄。
定性
本案以食品標簽舉報辦理。辦案人員對被舉報人進行了現場檢查,超市提供了其銷售的匯源牌100%葡萄汁的檢驗報告、進貨單據及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和生產許可證。檢驗報告顯示該產品質量、標簽項均合格。舉報人反映的匯源牌100%葡萄汁標簽中“果汁含量100%”和“配料:純凈水、葡萄濃縮汁”的情況屬實。根據GBT 31121-2014果蔬汁類及其飲料國家標準的規定,只回添通過物理方法從同一種水果或蔬菜獲得的香氣物質和揮發性風味成分,和(或)通過物理方法從同一種水果和(或)蔬菜中獲得的纖維、囊胞(來源于柑橘屬水果)、果粒、蔬菜粒,不添加其他物質的產品可聲稱100%。符合聲稱100%要求的產品可以在標簽任何部位標示“100%”。
G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最終認定被舉報人銷售的產品配料符合果蔬汁國家標準要求,在名稱中標示100%并無不妥,對此案不予立案處理,對舉報人的請求不予支持。舉報人對此處理結果沒有異議。
在本案中,執法機關根據食品名稱屬于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強制披露的信息,認定涉案食品名稱不構成商業廣告。但如果普通商品包裝物上的商品名稱、質量等級等含有虛假宣傳的情形,是否可以歸類為強制披露的信息呢?筆者認為,強制信息披露應當是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強制要求的,且限制的對象必須具體、有對應的罰則,不能用語模糊、范圍過寬。目前,對于如何界定商品包裝物上的內容是否屬于強制披露的信息仍存在不同認識,建議有關部門盡快出臺相關答復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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