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玉林汽車消費投訴典型案例評析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汽車大量進入家庭,汽車消費成為熱點,汽車消費維權也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筆者從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消委會、工商部門受理的汽車消費投訴中,選取幾件進行評析,希望在給消費者提供維權知識的同時,也能讓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案例一】強制搭售汽車保險,不妥!
【投訴情況】2016年“五一”期間,何先生在玉林某汽車銷售公司看中了一款價格為16.98萬元的某品牌1.5T轎車,當即交了1萬元定金,可是5月7日提車交款時被告知要另交7530元的保險費,并得知該公司出售的所有汽車均要全部由其幫購買汽車保險。何先生本來對那款車很滿意,一看該公司要強制搭售保險,就不愿意并要求撤銷購車合同,可該公司不同意,并表示如果消費者單方面撤銷購車合同,該公司將不退消費者那1萬元定金。無奈,何先生只好向玉林市消委會投訴。
【調解情況】經玉林市消委會調解,該汽車銷售公司同意何先生自行選擇購買汽車保險。
【案例評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該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本案中,該汽車銷售公司出售的所有汽車均要由其幫購買汽車保險,剝奪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構成強制交易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項規定當屬無效,依法應當由消費者自行選擇購買汽車保險。
【案例二】霸王條款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制止!
【投訴情況】2016年5月23日,玉林市工商局雙生分局接到消費者陳某對某汽車銷售公司的舉報,稱該汽車銷售公司與其簽訂的汽車訂購合約書中有霸王條款:正式交車日期由雙方約定,買方應于接到賣方通知后七日內辦理交車手續,倘逾期尚未辦理,賣方可以解除本契約并沒收已付定金,買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調解情況】經工商人員調查核實,該汽車銷售公司存在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加重對方的責任等行為。工商人員依法責令該汽車銷售公司變更使用的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違法條款等,確保陳某與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案例評析】《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本案中,該汽車銷售公司在汽車銷售中使用的合約書未經與消費者協商,單方面制定消費者逾期未辦理手續的違約條款,該條款規定消費者在逾期不辦理交車手續的情況下,經營者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同時通過制定定金罰則對消費者設置“沒收已付定金”的較重責任,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違背了《合同法》第五條中“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公平原則,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案例三】以前不來我這里保養,現在就不給你保修,啥規矩?
【投訴情況】2016年5月26日,文先生發現其使用的某品牌汽車剎車出現異響,于是將汽車開到購車處——玉林某汽車4S店進行保修,該4S店卻拒絕保修,給出的理由是文先生自2015年7月購車后,平時沒有來本4S店保養。文先生因此向玉林市消委會投訴。
【調解情況】經玉林市消委會工作人員調解,該汽車4S店向文先生表達歉意,并提供了保修服務。
【案例評析】該4S店推行的汽車強制保養超出了《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汽車“三包”規定)的責任免除范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汽車“三包”規定,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與強制保養沒有因果關系。汽車不在生產者授權的4S店保養,出現的質量問題只要與該車保養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說在其他汽車4S店保養未造成損壞的,經營者都不能免除“三包”責任。據消委會人員介紹說,近年來車主因脫離4S店保養,無法享受“三包”的投訴不少。因為汽車“三包”規定中有這樣一條:“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于是,一些廠家及4S店據此規定:“消費者必須在生產者授權的4S店保養,否則經營者不承擔‘三包’責任。”然而,對于這條規定,國家質檢總局有個補充說明:“家用汽車產品不在生產者授權的4S店等保養,出現的質量問題只要與該保養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說在其他汽車4S店保養未造成損壞的,經營者不能免除‘三包’責任。”也就是說,即使自行保養出了問題,消費者只承擔與保養有關的責任,其他部分的保修義務不能也因此一筆勾銷。但有的車主并不知道這個補充說明,因而常常被經銷商蒙在鼓里。 http://www.yufu.sh.cn/a/201705-28/2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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