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查辦醫療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案觀察
編者按自2017年12月12日起,四川省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開展了為期100天,主題為“凈市場、護民生、促發展”的“紅盾春雷行動2018”。雖然行動還沒有結束,但是,紅盾春雷行動成效顯著,一批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被查處,有力地凈化了市場環境。本案為“紅盾春雷行動2018”期間,眉山市工商部門查辦的一件醫療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案,案情典型,今日本版予以編發,希望能給各地帶來參考、借鑒。
2017年10月19日,四川省眉山市仁壽縣工商質監局接到眉山市工商局經檢支隊的轉辦函。函稱有群眾投訴舉報仁壽縣某中心衛生院侵害消費者權益,要求及時調查并依法處理。
基本案情
接函件后,仁壽縣工商質監局迅速開展調查。
經查,當事人仁壽縣某中心衛生院從事醫療服務活動過程中,其治療護士在給患者實際配藥操作過程中,沒有按照醫囑的要求對每一名患者配制一種藥時單獨使用一支一次性注射器,而是在給不同患者配制同一種藥時,只使用一支一次性注射器。計費員在收費時則按照醫囑的要求對每一名患者配制一種藥時單獨使用一支一次性注射器進行計費,造成了向患者計費的一次性注射器的總數量大于實際使用在患者身上的總數量。
2015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8日期間,當事人向患者計費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30ml)141688支,計費價格每支1.5元,而實際給患者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30ml)是31200支,計費數量比給患者實際使用的數量多出110488支,差額是165732元。上述已收費而未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當事人既未將其交給患者,也沒有將費用退還給患者,收取了未提供相應服務的費用。
辦案人員同時查明,當事人對住院病人以每人每次10元的標準收取“電子病歷”費用。2015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8日期間,共收取住院病人“電子病歷”費用32770元。上述收費項目當事人無法提供收費依據,未明示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
據統計,2015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8日期間,當事人向患者收取未提供服務的費用及其他違法收費共計198502元。
定性處理
經過全面的調查取證與分析研判,辦案機構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即“醫療機構提供診療護理服務應當明示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按照規定向患者出具詳列收費項目、標準及金額的收費清單,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務或者藥品的費用,不得收取高于實際服務標準的費用,不得有其他違法收費的行為”之規定,屬于收取未提供服務費用的違法行為。根據《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即“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對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2018年1月2日,辦案機構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合計罰款400000元。
分析思考
醫療機構“亂收費”具體表現。醫療服務“亂收費”是指醫療機構未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一是自立項目、自定收費標準,如“健康咨詢費”“點名手術費”“創可貼費”及本案涉及的“電子病歷費”等;二是超標準收費,如將三級護理服務按二級護理標準收取費用;三是重復收費,或采取分解收費項目的方式變相收取額外費用,如重復收取床位費、住院診查費、一般專項護理費、三級護理費等;四是繼續收取已取消的項目,如收取已取消的“清潔衛生消毒費”“手術空調費”等;五是只收費不服務或收費少服務,如本案中當事人收取并未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的費用。
醫療機構“亂收費”成因分析。第一,專業化導致信息不對稱。相對于藥品價格,醫療服務收費更具專業性,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本案中,當事人違規收取“電子病歷”費用,實際上也是因為患者對于醫療機構能否收取該費用不知情,只能付費就醫。第二,醫療機構內部管理問題。醫生、護士、計費員是患者在整個就醫付費流程中重要節點的執行者,在下醫囑、執行醫囑和根據醫囑執行情況計費的各項環節中,需要上述人員充分了解收費政策,做好記錄交接和信息互通,才能實現精確計費。本案中,當事人的計費員按照醫囑收費,并未核對醫囑的實際執行情況,在排除當事人惡意收取費用而不提供相應服務的情況下,可以認為是當事人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亂收費”現象。第三,技術發展與收費依據的出臺速度不匹配。隨著科技的發展,醫療技術在不斷進步,新項目、新技術的臨床應用使得一些疾病的治療成為可能,或使得患者能有更佳的就醫體驗。但是新的醫療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需要制定和審批程序,導致新項目、新技術在臨床應用中收費時缺乏相關依據,造成了醫療機構自立項目、自立標準收費行為。
治理“亂收費”對策建議。第一,轉換收費方式。作為醫改重點工作之一,全國約三分之二的省份已經實施或正在試點實施“按病種收費”。一旦全面實行“按病種收費”,能夠有力地減少醫療專業化的行業特點所導致的信息不對稱現象,也可以推動醫療機構內部管理精簡化,從而提高計費精準性,降低管理成本。第二,完善價格調整機制。衛生管理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應建立標準、清晰、便捷的醫療服務價格審批和監管機制,提高醫療機構新服務項目的審批效率,促進新技術、新項目的臨床應用,同時要建立醫療服務定價動態調整系統,實時更新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杜絕醫療機構自定項目、自定標準收費行為。第三,運用技術手段實施預防和監管。針對整個就醫及付費流程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衛生管理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可以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移動互聯網技術和掃描二維碼查詢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執法機關調查取證建議
取證時,執法機關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自立項目、自定標準收費。在查辦此類案件時,執法機關應取得醫療機構門診、住院收費數據,篩選掉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收費項目,形成無規定收費項目匯總表,并抽查這些項目相對應的病歷,確認是否存在自立項目、自定標準收費情形。
超標準收費。在查辦此類案件時,執法人員應先了解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再取得存在超標準收費嫌疑項目的收費數據,利用數據庫進行篩查,統計嫌疑項目差額的方差,抽查相應病歷,以便確認是否超標準收費。
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在查辦此類案件時,執法機關可以通過咨詢專家,對容易出現分解項目和重復收費的項目進行抽查,取得相應收費項目數據進行分類匯總,對比找出差額,然后找出存在差額的病歷,核查是否存在重復收費情況。
繼續收取已取消收費項目。針對此類案件,除采用篩查數據進行對比檢查的方法外,還應注意檢查醫療機構是否存在自制單據收費的情形。
未經批準收取耗材費用、收費不提供耗材或服務。在查辦此類案件時,執法機關應取得耗材的收費情況表、購進價格表和對應發票,按照當地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目錄進行核對;應取得進銷存報表,通過梳理耗材購進、銷售、退庫和庫存情況的鉤稽關系,檢查是否存在收費不提供耗材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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