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應深化改革需求 體現嚴松有度理念
在我國,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豁免外,經過商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是確認經營資格的必經程序。2003年制定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以下簡稱《取締辦法》)對無照經營行為的查處作了具體規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以下簡稱《查處辦法》)為適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以及營造寬松創業創新環境的需求,在監管體制、措施以及處罰尺度方面作出了較大變革。對接“先照后證”改革
商事制度改革后,我國普遍推行“先照后證”,因此《查處辦法》對接“先照后證”商事制度,在法規名稱上將無證和無照并列,明確區分無證經營和無照經營,實行無照經營和無證經營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許可審批部門查處的制度。
經營者在應當取得許可的領域領取營業執照后從事無證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許可部門查處。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負責無證經營的查處部門通常是負責相應領域經營活動的許可審批部門。有些領域的許可審批存在權限交叉或屬于地方權限,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經營者在不需要行政許可的領域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查處。既無證又無照的情形,按照無證經營查處職責的規定確定相應的查處部門。
在實行證照分管制度的同時,《查處辦法》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建立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機制。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個體工商戶條例》規定,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管理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因此《查處辦法》沒有具體涉及無固定場所攤販的監管查處職責。
《查處辦法》厘清了各部門監管職責,便于進一步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維護市場秩序。實行證照分別查處后,準備從事某些許可經營項目的經營者,可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先從事許可范圍以外的經營活動,一定程度上放寬了經營者的創業條件。
縮小了界定無照經營的范圍
按照《取締辦法》的規定,經營超出核準登記的范圍,屬于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無照經營則指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也就是說,超出登記的經營范圍事項開展經營活動的,并不屬于無照經營。除法律禁止的行為和應當取得許可的經營活動外,經營范圍屬于經營者自主選擇的內容,超出登記范圍從事經營活動屬于應當變更登記而沒有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應依據相關商事登記管理規定處罰。
體現嚴而不苛、松而有度的查處措施與尺度
與《取締辦法》相比,《查處辦法》重申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提出督促、引導經營者依法辦理相應證照。取消了《取締辦法》中對查封、扣押的設備、工具、財物等可以予以沒收的規定。取消了《取締辦法》中對無照經營行為予以取締的規定,保留了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的制度。減輕了對無照經營的處罰,罰款數額上限無特別規定的統一修改為1萬元。以上制度體現了對無照經營行為實行處罰有度的理念,確保無照經營者在取得營業執照后仍有一定的物質條件從事合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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