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力通訊微信傳銷案
案情簡介當事人綿陽綠力云大通訊設備有限公司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以“綠力通訊經典成功模式”在微信朋友圈中,宣傳“綠力通訊”APP手機軟件,發展“綠力通訊”會員。
在宣傳中,當事人以能獲得共計7個等級的提成及最高91萬元的公司獎勵等巨額回報為誘餌,要求被發展會員每人以現金或支付寶轉賬的方式交納398元認購“綠力通訊”會員資格,并要求被發展會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依據下線會員的業績以所謂提成、公司獎勵等名義計算和給付報酬。當事人以上述模式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280人,總收入為111440元,總支出為191440元,合計虧損8萬元,涉嫌從事傳銷活動。
四川省綿陽市工商局經過調查,提取當事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現場檢查筆錄、當事人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相關手機軟件截圖資料等,認定當事人從事傳銷活動的事實。
鑒于當事人主動到工商部門交代問題,提交證據材料,停止發展會員,承諾全額返還用戶費用并賠償相關損失,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綿陽市工商局對當事人給予從輕處罰,責令停止并改正違法行為,罰款20萬元。
點評
辦案嚴謹 證據鏈完整
本案證據鏈絲絲緊扣,特別是調查嚴謹細密、抓住關鍵節點等方面值得借鑒學習,為打擊更隱秘的傳銷活動起到了標桿作用。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結論明確。立案后,辦案人員迅速查明當事人以能獲得共計7個等級的提成及最高91萬元的公司獎勵等巨額回報為誘餌,要求被發展會員以現金或支付寶轉賬的方式認購“綠力通訊”會員資格,并要求被發展會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依據下線會員的業績以所謂提成、公司獎勵等名義計算和給付報酬的違法事實。
通過采取現場檢查、筆錄詢問、信息截取、賬務調查等一系列措施,工商部門提取了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人證、物證、事證等充分證據。從立案報批、組織調查、違法結論、處罰決定到申辯告知等,工商部門依法定程序履行,一絲不茍,印證當事人行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指的傳銷行為。工商部門最后作出對當事人傳銷行為的認定,并適用《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處以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抓住關鍵查點、關鍵人物、關鍵事證、證明關鍵法律要件的辦案方法值得借鑒。任何案件的辦理都存在適用法律問題。在行政執法實踐中,針對行為人的行為關鍵節點,結合相對的法律要件,有導向性地組織證據群,往往收到很好的辦案效果。對此,姑且把它稱之為“法件導向”。查處傳銷案件最重要的法件導向,就是《禁止傳銷條例》認定傳銷行為應當具備的兩個法律要件:組織要件和計酬要件。本案所有證據必須指向“人員”“金錢”兩鏈的形成,因此抓住關鍵查點、關鍵人物、關鍵事證、證明關鍵法律要件,就成為本案的關鍵所在。
綿陽市工商局在辦案過程中,對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陳某,財務人員賈某,下線會員李某、韓某、朱某等關鍵人物完成詢問筆錄,完成了本案證據鏈的關鍵提取。該案調查從關鍵環節入手,打開全局,值得借鑒。
該案揭示了企業利用合法地位實施傳銷的新動向、新特點、新模式,為打擊更加隱秘的傳銷活動提供了很好的案例示范。隨著信息化社會的到來,傳銷模式由赤祼祼的人員資金現場控制、非法拘禁、強取豪奪,轉變為披著合法企業外衣、利用現代信息平臺、以商品銷售形式實施傳銷活動。
本案當事人是申領有合法營業執照的綿陽綠力云大通訊設備有限公司,傳銷的方式是依托“綠力通訊”APP手機軟件平臺,傳銷對象是“綠力通訊”APP手機軟件的微信群體,傳銷非法收益是收取入門費、發展人員銷售業績及計酬、獎勵。案件揭露,在工商及各相關部門的強力打擊下,傳銷由明轉暗,更具隱秘性、欺諞性、侵害性。
自由裁量的理由陳述稍欠充分,是本案之美中不足。自由裁量權基本定義是:自由選擇的權力。中外法學者在論及自由裁量權時,均突出一個基本內涵:選擇。其實質是行政機關依據一定的制度標準和價值取向,進行行為選擇的一個過程。我國為防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設立了“裁量理由”制度。
本案自由裁量酌定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應當事人的行為依據應當是:當事人是否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實質性行為。
案件中顯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陳某“在2016年1月25日主動到工商部門交代問題,提交證據材料,停止發展會員,承諾全額返還用戶費用并賠償相關損失”。同時,處罰決定書上顯示“2016年1月25日,執法人員在進行網絡市場檢查時發現,綿陽綠力云大通訊設備有限公司在微信朋友圈中宣傳該公司運營的‘綠力通訊’APP手機軟件,涉嫌從事傳銷活動。為查明案情,經報請局領導批準,于當日立案調查”。問題的關鍵就在于“主動被動關系”陳述不足。同一天工商部門立案,同一天當事人主動交代問題,到底是工商立案時,當事人被“責令到訊”,還是當事人“主動到案”?是在確鑿證據面前“被動交代”,還是“主動提供”?是“主動”抑或“被動”,主要區別在于其行為對案件調查終結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對案件認定過程所起到的影響和作用。“主動”抑或“被動”,雖一字之差,卻是百萬元的處罰之別。處罰是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懲戒,也是國家公共資源的回收。大幅度減輕處罰至20萬元,已經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50萬元至200萬元量幅底線之下酌定處罰,更必須且應當有充分理由予以支持。
盡管如此,總體而論,該案的辦理仍然不失為工商部門的一件示范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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