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類典型涉嫌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編者按為維護合同公平正義,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廣東省工商局組織全省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為期7個月的旅游類、房地產類合同格式條款整治行動。行動中,執法人員收集到許多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涉嫌違法內容主要體現在旅游和房地產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免除自身法定義務、賠償責任、違約責任,或加重合同相對方的責任,以及排除合同相對方知情權和解除合同的權利等方面。近期,廣東省工商局向社會公布了15條旅游類、房地產類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及點評意見。本版從今日起陸續刊登,以便各地借鑒交流,從而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條款內容:旅游途中可能對行程先后順序作出調整,但不影響原定標準及游覽景點;如遇旅行社不可控制因素(如塌方、塞車、天氣、航班延誤、車輛故障等)造成行程延誤或不能完成景點游覽,本社負責協助解決或退還未產生的門票款,由此所產生的費用自理,本社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及責任。
以上線路如人數不足,我社于出團前一天15∶00前致電通知客人,客人可退回全額團款,或改期;我社不作任何賠償。
點評意見:《旅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并對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處理具體規定了四種情形,只有在這四種情形下,才可以變更和解除合同、根據情況多退少補,也可以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擔。旅行社使用“不可控制因素”這一含糊的說法,回避法律的明確規定,并且約定旅行社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及責任。涉嫌排除游客的權利,免除自身責任。
《旅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該條款只提前一日通知,涉嫌限制了游客的權利。對僅提前一日通知可能產生的損失,上述條款明確約定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涉嫌排除游客的權利,免除自身責任。
《國內游補充協議書》
條款內容:此聲明書須甲方本人簽字同意,如出現團隊負責人或客人代表代簽聲明書,請團隊負責人或客人代表一定將以上聲明準確清晰地轉達給其他客人,征得所有客人同意后,方可代簽此聲明書,本公司則嚴格按照聲明書執行有關細節安排,所有責任本公司不予承擔。
點評意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痹摋l款中團隊負責人和客人代表代簽聲明書屬于代理行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兩者未獲得甲方授權或者甲方也未對代簽行為進行追認,那么代簽行為對甲方不發生效力。同時《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旅行社明知團隊負責人或客人代表無權代簽聲明書,仍與其簽訂聲明書的,應當承擔與其自身過錯相當的責任。因此,該條款直接規定旅行社不承擔所有責任,涉嫌免除自身責任。
另外,“所有責任本公司不予承擔”還可以理解為旅行社不予承擔因簽定本合同所產生的所有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旅游法》第七十條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因此,旅行社涉嫌利用上述條款免除其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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