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軟會在中國申請撤銷蘋果App Store商標嗎?
近日,微軟和蘋果兩大巨頭針對App Store商標申請的博弈引起廣泛關注。蘋果希望將App Store注冊為自己的應用程序商店獨有的注冊商標。在美國本土,微軟對蘋果的申請提起了商標異議。微軟向美國專利與商標局提出,App Store這個詞是行業通用詞,蘋果不能將其注冊為商標。筆者在商標檢索中發現,蘋果的App Store商標2008年3月也在我國進行了申請,類別為第35、38、42類,并在部分類別獲得了注冊。其中,第35類申請已經無效,估計是被商標局駁回后蘋果公司沒有提出駁回復審。第38類已經于2010年5月獲得注冊。第42類申請目前仍在審查中,尚未進入公告期。這3個類別涉及的產品和服務主要包括:第35類在線廣告、數據庫管理,第38類在線軟件傳輸銷售服務、計算機終端通訊、電子郵件、互聯網接入服務,第42類計算機軟件設計、維護、網站設計等。
蘋果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是為向蘋果硬件產品的用戶銷售軟件而專門設立的。顯然,上述3個類別都是相關類別,第38類更是其主打類別。
微軟在和蘋果進行商標博弈時出手晚了,直到今年1月才在美國本土對App Store商標提起異議。
商標公告期是狙擊競爭對手商標申請的最佳階段,在這個階段提起的商標異議可以使商標進入異議審理程序。對商標局的異議結果不服,異議人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異議復審,對異議復審結果不服,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競爭對手已經取得商標注冊,只要商標核準注冊的時間不超過5年,仍可提出撤銷申請。但是在撤銷申請期間,對手的注冊商標仍然是有效的,可以行使商標權;如果在公告期提出異議,在最終生效法律裁決作出前,商標將一直處于未注冊狀態。
筆者估計,微軟會在中國對第38類的App Store商標提出撤銷申請,并會在第42類的申請進入商標公告期后提出異議。一方面因為微軟與蘋果的市場競爭是在全球范圍內展開的,中國市場顯然是重要一環,商標博弈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微軟在中國提出撤銷申請或者異議是有法律依據的。
App Store中的App是英文單詞application(應用)的縮寫,翻譯成中文就是“應用商店”。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不得注冊為商標,而且 App Store也缺乏商標應該具有的區別產品和服務來源的顯著性。
當然,如果微軟提出撤銷已獲注冊的App Store商標,蘋果方面也并非沒有抗辯理由。我國《商標法》規定,盡管含有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但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標志,上海公司注冊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如果蘋果公司以App Store產品2008年推出后,每天有上千萬訪問量,每年可以賣出數十億美元的軟件為由進行抗辯,認為這個標志經過使用已經取得顯著性,擊退微軟也不是沒有可能。
筆者建議國內IT企業向微軟、蘋果學習,除了產品競爭外,打知識產權戰也是市場博弈的重要途徑。比如準備推出Le Pad的聯想、推出沃操作系統的聯通,都可以對蘋果的App Store商標提出撤銷或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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