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評委裁定撤銷美盛嘉吉商標
美國美盛化肥公司(以下簡稱美盛公司)是全球領先的磷肥和鉀肥生產商之一,該公司擁有美盛(商標注冊號第4228482)和嘉吉(商標注冊號第1104995)兩件商標的所有權。該公司的一個客戶王某卻將“美盛嘉吉”申請注冊在肥料等商品上,并于2009年1月28日獲得核準注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009年11月11日,美盛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要求撤銷美盛嘉吉商標。日前,商評委作出裁定,撤銷王某注冊的美盛嘉吉商標。美盛公司的主要理由是,自己在先注冊的美盛和嘉吉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美盛嘉吉與上述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被申請人王某明知引證商標的知名度仍注冊爭議商標,是對引證商標的抄襲和模仿。
商評委經審理查明:美盛嘉吉商標由被申請人王某于2005年9月6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1類氮肥等商品上。美盛商標由美盛公司于2004年8月9日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類肥料等;嘉吉商標由美盛公司關聯公司嘉吉公司于1996年8月19日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商品也是第1類肥料。商評委認為,申請人美盛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美盛和嘉吉商標在肥料等商品上已經使用。被申請人是美盛嘉吉化肥(天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申請人所在行業相同,且雙方有過商業聯系。因此,被申請人王某理應知曉申請人的美盛和嘉吉這兩件商標,其注冊美盛嘉吉商標的行為難謂正當。同時,王某提交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美盛嘉吉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足以與美盛和嘉吉兩件商標區分。綜上,商評委認為,爭議商標美盛嘉吉與引證商標美盛與嘉吉指定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容易導致混淆誤認,已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依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美盛嘉吉予以撤銷。
美盛公司有關負責人對這一裁定結果表示滿意,并指出,隨著美盛商標的知名度日益提高,“搭便車”的不法行為也越來越多,美盛公司的維權之路仍很漫長。美盛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員表示,美盛公司是中國外商投資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的會員,公司將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和聯系,加大自身品牌保護力度,進一步提升美盛公司客戶和消費者的信心和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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