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URO商標在華注冊遭駁
葡萄牙杜羅河波爾圖葡萄協會(下稱杜波協會)欲將原產地證明商標的標識DOURO在中國申請注冊為商標,在被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裁定駁回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9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申請商標DOURO與在先核準注冊商標杜羅河谷Duro-Tal和DOURAL VILA NOVA DE GAIA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一審判決維持商評委對申請商標DOURO予以駁回的復審決定。據介紹,作為葡萄牙重要的釀酒葡萄產區之一,橫貫葡萄牙波爾圖的杜羅河(Douro)地區出產知名的葡萄酒——波特酒(Port)。葡萄牙的葡萄種植和葡萄酒釀造有4000多年的歷史,目前葡萄酒已成為葡萄牙支柱產業之一。2011年1月,杜波協會提出DOURO商標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3類酒精飲料類商品上。2011年4月,杜波協會收到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駁回通知書。隨后,杜波協會向商評委提出復審請求,在商評委作出駁回復審決定后,該案進入了行政訴訟程序。
據了解,該案據以引證的商標分別是廣州市從化順昌源綠色食品有限公司在2007年申請注冊、2009年被核準注冊在第33類葡萄酒類商品上的第6070654號杜羅河谷Duro-Tal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一)以及國際注冊號為G272126號的DOURAL VILA NOVA DE GAIA英文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二)。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甜葡萄酒、葡萄酒等。
在案件的訴訟階段,為證明注冊DOURO商標的合法性,杜波協會提交了一份葡萄牙知識產權相關部門注冊證的復印件,上面用中文和葡萄牙文載明杜波協會分別于1972年、2007年獲得PORTO、DOURO葡萄酒原產地證明注冊標志。杜波協會認為自己為DOURO地理標志的權利人,有權申請注冊該商標。引證商標二的注冊原屬國為葡萄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葡萄牙已經共存多年,從未引起混淆誤認,而且引證商標二的權利人已經知曉并表示同意申請商標的注冊。
在證據的真實性得以認定的前提下,地理標志資格與在先商標權利是否存在矛盾?在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引證商標一由中文杜羅河谷和英文Duro-Tal組成,引證商標二由英文DOURAL VILA NOVA DE GAIA組成,其中“DOURAL”所占比例較大,為該商標的主要認讀部分。申請商標可譯為“杜羅”,與引證商標一的英文構成、整體含義相近,上海公司注冊與引證商標二的主要認讀部分文字構成、整體外觀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故此,對申請商標近似性的審查不能回避其與在先商標權利存在沖突的事實,申請商標的被駁并不與杜波協會能否實現申請注冊資格相矛盾,只是表現為在引證商標確實存在的前提下,商標無法申請的客觀事實而已。引證商標權利人的認可,亦不是申請商標得以注冊的充分條件。據此,法院維持了駁回DOURO商標申請的復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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