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飾不是千足金 咋整 快遞物品被弄丟 怎賠
購買首飾屬鍍金 消委調解獲賠償
【投訴情況簡介】
四川省內江市隆昌縣消費者林女士于2016年12月,在隆昌縣某珠寶店購買一個重3.28克的千足金佛像吊墜,價格3500元。2017年1月,林女士到另一家知名的珠寶店欣賞吊墜的新樣式時,專業人員說該千足金佛像吊墜可能是摻假的。于是林女士到原購買珠寶店討說法。老板當時賭咒發誓,說吊墜絕對沒摻假,是真貨,上面有千足金的吊牌,而且有四川省質監局的質檢合格證。但是,林女士不信,到隆昌縣消委會投訴,要求對方賠償。
【調解過程及結果】
消委會接到投訴后,立即組織人員調查了解情況。消委會工作人員向專業人員咨詢鑒別金銀首飾的方法及相關知識。專業人員說,如要鑒別該千足金吊墜的真假,可將其用火燒紅,待冷卻后看顏色變化(注意不要燒得熔化變形),如表面仍呈黃金色就是純金;如顏色變暗或不同程度變黑,就不是純金;如成色很低,顏色越濃,全部變黑,則說明是假金飾品。為此,林女士將千足金吊墜拿到內江某金銀首飾專賣店進行鑒別,結果表明,她手里的貨是鍍金吊墜。后經消委會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經營者以購買價的2.5倍賠償消費者共8750元。
【案例評析】
本案例中,林女士購買的所謂千足金佛像吊墜屬表面鍍金。《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所以經營者應當依法賠償消費者。
快遞物品被弄丟 消委調解終獲賠
【投訴情況】
四川省內江市威遠縣消費者唐某于2017年1月12日在威遠縣觀音灘鎮某快遞公司郵寄價值640元的商品到深圳,但沒購買保險或注明保價。快遞公司在郵寄過程中將包裹遺失,并于1月16日將此情況告知了唐某。快遞公司說要經過內部“仲裁程序”,請消費者等待1個月,等仲裁結果出來后,可賠償唐某300元。但唐某不同意,說“仲裁程序”是該公司內部的事,他沒有時間等待1個月,要求快遞公司賠償640元。但快遞公司不同意,時間一拖再拖,又逢春節……唐某于2月21日到威遠縣消委會嚴陵工作站進行投訴,請求調解。
【處理過程及結果】
嚴陵工作站工作人員立即調查了解情況。經調查發現,該快遞公司在包裹寄送單上載有賠償條款:“按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500元/單,貴重物品請務必保險或保價。”按此規定,唐某的訴求應該得到支持。后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經營者賠償唐某500元。
【案例評析】
本案例中,商家表示不是不賠償,只是要求消費者等公司“仲裁”。該快遞公司在郵寄過程中將包裹遺失,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失,且該快遞公司在包裹寄送單上明確了包裹遺失賠償協議條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所以消費者的訴求應該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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