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阿里巴巴封殺事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由中,就有“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的民事案由類型,其主要是針對因為濫用權利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導致了損害賠償,被侵害人有權提起賠償之訴。在實踐中,此類案件并不常見。現實中,以非訴訟的方式濫用知識產權,確實已成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的一害。譬如,以不穩定的權利,即抄襲他人的設計、技術,通過無須實質審查取得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證書進行“狂轟濫炸”,牟取不當利益;以申請知識產權來純粹投訴牟利,已經完全背離了知識產權制度設立的初衷。以公開換保護,考量利益平衡為基礎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成了某些不講商業道德人員和機構的牟利工具。
因此,非常有必要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亮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6年9月1日發布的《關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務、大調解”機制的指導意見》中就規定:“探索濫訴甄別和懲治機制。加強訴訟誠信建設,規范訴權行使,探索建立對惡意訴訟等濫用訴權行為的甄別和懲治機制。”
在以淘寶、京東等為代表的電商平臺上,商家競爭激烈,不少商家都在為增加銷量而“明爭暗斗”。其中,知識產權維權投訴,成為部分商家打擊對手,同時突出投訴人產品、提高銷量的有效手段。
合理合法的維權必須支持,但惡意投訴已逐漸成為毒瘤。在海量的投訴面前,平臺方顯然難以做全面有效的甄別,而惡意的投訴導致錯誤的下架,將對被投訴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保護合法正當商家的利益,對正當投訴維權旗幟鮮明地支持,對惡意投訴進行全面打擊和及時糾正,的確成為電商平臺應當思考與解決的一個難題。
對于此次阿里巴巴封殺杭州網衛公司事件,很多人拍手稱快。但是,筆者不禁想問:這種以平臺的名義對個別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戴帽子”并公之于眾的方式真的是打擊知識產權機構惡意投訴行為的有效手段嗎?
首先,是否濫用權利惡意投訴,需要收集相應的證據并由權威的第三方進行認定。如果僅以平臺的名義進行調查并作出結論,似乎難逃不公正之嫌疑。
其次,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的行為均為市場行為,當然帶有營利性,并不能因營利性而導致可責性。專業、合法的知識產權代理工作在電商行業中十分重要,不少被投訴商家就是因為專業知識欠缺而倉促和解導致惡意投訴的知識產權機構有機可乘,而不少正當商家進行維權投訴,也必須在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的幫助下才能順利完成投訴工作。因個別公司的不法行為而產生對知識產權代理行業整體的反感,必然會因噎廢食。
最后,阿里巴巴將惡意投訴的知識產權機構稱作“知識產權流氓”,從詞義上看,流氓是指不務正業、經常尋釁鬧事、文化素質較低的人,也指那些對他人不尊重、對他人有下流語言或動作或思想流氓的人。雖然國外也有“專利流氓”的稱呼,但大部分稱作“專利蟑螂”“專利鯊魚”。將一個尚未經過合法程序或者司法程序處理的市場主體,以“流氓”冠名進行道德審判,是否超越了同樣是平等民事主體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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