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跨省三地投訴糾紛解決記
今年9月,家住內蒙古自治區五原縣隆興昌鎮的李先生購買的本田雅閣轎車被告知存在安全隱患。因該車的副駕駛座前安全氣囊裝配了未帶干燥劑的硝酸銨氣體發生器,在安全氣囊展開時,氣囊的氣體發生器可能發生異常破損,導致碎片飛出,傷及車內人員。該車型被廣汽本田汽車有限公司宣布召回,車輛需更換副駕駛座安全氣囊氣體發生器,以消除安全隱患。接到通知后,李先生第一時間聯系到廣汽本田汽車有限公司離五原縣較近的包頭特約維修站。維修站同意為其免費更換副駕駛座安全氣囊氣體發生器,但需要李先生自己將車開到維修站,并表示不承擔因更換安全氣囊氣體發生器所產生的過路費、油費等。李先生認為,開車到特約維修站來回近500公里,過路費、油費也不是個小數目。再說車輛存在質量問題,這些費用由消費者自己埋單也不合理。
包頭特約維修站聲稱,自己只是廣汽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的合作單位,若有疑問李先生可以找廣汽本田公司解決。李先生電話聯系到廣汽本田汽車有限公司,但對方以《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為由,拒絕向李先生支付相關費用。
李先生無奈之下到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咨詢求助。執法人員認真接待,查閱大量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資料,并在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找到了依據。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執法人員認為,這里的必要費用就應該包括汽車被召回所產生的過路費、油費等。這是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亮點。依據《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因為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直接造成消費者經濟損失的,廠家應對此進行相應賠償。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是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雖無明確的賠償規定,但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得很明確。執法人員明確告訴李先生他的訴求是合理的。這下李先生像吃了定心丸,再次電話聯系本田汽車公司,但本田汽車公司又以公司沒有這方面的先例為由,依然拒絕向李先生支付合理費用。
李先生再次向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求助。執法人員打開電腦查到了本田汽車公司所在地的位置圖和轄區工商局的電話,并幫助李先生撥打電話進行異地投訴。廣東省廣州市工商局接到電話后,對這起異地投訴高度重視,及時將投訴情況轉至轄區工商所辦理。在廣州市工商局的積極努力下,廣州本田公司內蒙古包頭特約維修站的工作人員攜帶配件,最終為李先生上門更換了安全氣囊氣體發生器。至此,一起跨省三地投訴糾紛的解決畫上了圓滿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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