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集中公示三件壟斷案件
12月12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2016年競爭執法11號公告、12號公告、13號公告,公布烏魯木齊水業集團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重慶西南制藥二廠有限責任公司壟斷行為案和宿遷銀控自來水有限公司壟斷行為案。記者發現,總局在一天內如此密集公示壟斷案的情況較為少見。公示的3件壟斷案件中,有兩件涉及供水行業,一件涉及制藥行業。其中,烏魯木齊水業集團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商局經總局授權查處的首例壟斷案。
公告顯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商局經授權,于2014年12月18日對烏魯木齊水業集團有限公司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的壟斷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于2016年10月12日對涉案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經查,當事人系該區域內唯一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新建、改建、擴建供水接裝業務過程中,要求用戶單位必須選用其確定的廠家的水表,必須與其下屬子公司簽訂水表采購合同,否則不予通水。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商局認為,當事人在烏魯木齊市區主城區地域范圍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務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無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49.3891萬元。
江蘇省工商局經總局授權,于2015年6月8日對宿遷銀控自來水有限公司的壟斷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于2016年11月28日對涉案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經查,當事人作為承擔城市供水服務的公用企業,在其獲取特許經營權的相關市場內利用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限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能與其指定的聯合公司進行交易。
江蘇省工商局依法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無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該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3665347.08元,并處罰款1835071.66元。
重慶西南制藥二廠有限責任公司壟斷行為案涉及制藥行業,這也是重慶市工商局經總局授權查處的第二件涉及制藥行業的壟斷案。
2016年6月7日,重慶市工商局對重慶西南制藥二廠有限責任公司的壟斷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于2016年11月24日對涉案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經查,當事人自2012年7月起,為全國唯一生產、銷售苯酚原料藥的生產企業。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僅向新的6家企業零散供貨而不向原有的客戶供貨,造成苯酚原料藥市場嚴重缺貨、水楊酸苯酚貼膏價格居高不下,而當事人在此期間的利潤有了大幅提高。重慶市工商局依法認定當事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拒絕交易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82883.9元,并處罰款17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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