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新《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理解
新《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去除了舊《商標法》“夸大宣傳”字樣,保留了“帶有欺騙性”字樣,同時對“帶有欺騙性”作出了立法釋義,主要適用于所使用的商標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務的功能、作用等,從而掩蓋了商品或服務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騙消費者,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本文結合第13230501號三得利啤酒新鮮直送當日生產冷藏配送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對該規定的適用進行分析闡述。◎基本案情
申請人:三得利控股株式會社申請商標:第13230501號三得利啤酒新鮮直送當日生產冷藏配送及圖商標
(一)當事人主張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是:申請商標由suntory、三得利啤酒、Premiun、當日生產、當日直送、新鮮直送等圖文要素組合而成。suntory、三得利是申請人商號及主打商標,其存在使得申請商標整體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申請商標中所含“當日生產”“當日直送”“新鮮直送”等字樣是基于客觀事實的如實描述,并無夸大成分,不具有欺騙性,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且使用該申請商標的商品實際銷售多年,未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根據以往的經驗,多個以“新鮮”“第一時間”等說明性文字作為構成要素的商標已通過審查并獲準注冊,根據相同的審查標準,申請商標亦應獲準注冊。綜上,申請商標的注冊未構成新《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之情形,應予核準注冊。
(二)商評委審理與裁定
商評委經審理查明:
申請商標由申請人于2013年9月12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麥芽啤酒、啤酒風味的無酒精飲料”商品上。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中“當日生產”“當日直送”“新鮮直送”等字樣,夸大表示了商品的品質特點,且易導致消費者誤認,依據新《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的規定,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商評委經審理認為:
申 請 商 標 所 含 文 字“suntory”和“三得利”具有顯著性,故申請商標未構成新《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申請商標所含“當日生產“當日直送”“新鮮直送”“Premium”“冷藏配送”等直接表示商品品質等特點的文字及圖形不宜作為商標注冊并為申請人獨占使用,且上述文字及圖形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申請商標已構成新《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依據新《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商評委決定如下: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重點評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申請商標是否違反新《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
根據新《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該條款適用于商標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可能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錯誤的認識,造成欺騙性后果的情形。
具體到本案中,申請商標所含“當日生產”“當日直送”“新鮮直送”“Premium”“冷藏配送”等文字不宜作為商標注冊并為申請人獨占使用,且上述文字、圖形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綜合考慮,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違反了新《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
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是新《商標法》對于駁回商標注冊的絕對事由所作的修改最為顯著且對商標確權影響最大的條款。關于誤認的具體情形,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列明了“質量等特點”和“產地”,對類似于“質量”的商品特點予以概括性規定。從商標確權實踐來看,商品特點除“質量”外,還包括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本案所述的“商品品質”亦為其中之一。修改后的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及產地產生誤認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消除商標審查機關與司法機關在“誤認”問題上的紛爭、保持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正常運行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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