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培育地理標志商標工作紀實
看上去產品包裝裝潢的色彩、圖案和字體十分近似,仔細研究才發現“黃”字變成了“王”字。日前,四川省內江市一家食品企業因為“一字之差”被內江市工商局處以超10萬元的罰款。
今年1月18日,內江市工商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對位于資中縣的四川文德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的產品包裝與四川省知名品牌黃老五原味花生酥和黃老五椒鹽味花生酥外包裝、裝潢相近似。執法人員現場將涉嫌不正當競爭的產品及外包裝紙進行查封,并于1月25日對四川文德食品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17年1月自行設計王老五原味和椒鹽味兩種花生酥外包裝紙,在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間,委托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裝有限公司生產上述兩種外包裝紙,共計203卷。截至今年1月18日,當事人使用上述兩種外包裝紙生產原味和椒鹽味花生酥共計323箱。
黃老五系列酥糖產品的包裝裝潢均系黃老五公司委托專業設計公司設計,具有顯著的整體形象和統一、鮮明的裝潢設計特征,表現出企業品牌、產品裝潢的一貫風格,與黃老五酥糖這一知名商品緊密聯系,形成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
當事人生產使用的王老五原味、椒鹽味兩種花生酥與黃老五系列的原味、椒鹽味花生酥從銷售區域到產品類型存在競爭關系,且王老五原味花生酥與黃老五系列的原味花生酥使用的包裝外形均為枕式包裝,從包裝的整體外形特征,到包裝紙上的商標凸顯位置、整體底色、代言人位置布局、產品漫畫圖片、元素搭配、標注的產品口味,均存在很大程度上的近似,視覺上易使購買者產生混淆或者誤認。
內江市工商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外包裝紙10卷,處罰款10378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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