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如何適用吊銷營業執照與撤銷注冊登記
兩者的性質不同。撤銷注冊登記是工商部門對存在瑕疵或者錯誤的注冊登記行為的自我糾錯。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部門在經營主體實施嚴重違法行為后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兩者的結果不同。撤銷注冊登記適用于本不應取得公司登記而取得登記的情形,因此撤銷行為具有溯及力,注冊登記自始至終無效。吊銷營業執照適用于依法取得注冊登記后的嚴重違法行為,因而不具有溯及力,公司存續期間以公司名義開展的經營、債務等行為依然有效。
實際情形辨析及實務處理

(一)吊銷營業執照與撤銷注冊登記的適用選擇
1.正確理解“欺騙手段”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工商部門在辦理登記時無須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逐一審核,只要申請人提交了形式上符合法定要求的相關文件,即可準予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從材料形式上看,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注冊時應提交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承諾,以書面形式承諾確認所提交的材料不含虛假成分。
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側重客觀事實,而非主觀意念,行為定性側重客觀證據,而非主觀推斷。如果經調查發現申請人提交了虛假材料,不論申請人是否出于主觀故意,其行為都違背了對工商部門作出的承諾,當然可以被認定為欺騙。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5種應當撤銷行政許可情形,其中屬于工商部門重點調查的是第4種情況,即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綜合《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理解,即本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通過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的,都屬于違法行為。筆者認為,對《公司法》中關于證照許可管理的規定內容,可以參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理解,即嚴重侵害他人利益的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2.區分適用吊銷營業執照和撤銷注冊登記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情節嚴重的公司,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1)從處理結果考慮:吊銷營業執照與撤銷注冊登記的后果不同,應當根據調查取得的基本事實采取相應的處理方式。例如,某公司提供虛假住所證明材料取得公司登記的,登記機關應對其適用吊銷營業執照。雖然某公司的設立程序存在瑕疵,但其存續期間以公司名義開展的合法經營活動應當得到承認。同樣,其以公司名義進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也應當得到承認。吊銷營業執照,一方面可以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另一方面可以保留其法人資格,保護相關債權人的利益。
(2)從行為對象考慮:例如,某自然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提交其身份證明材料取得公司登記注冊,并將其登記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適用撤銷注冊登記,不能簡單地把公司認定為提交虛假材料的實質行為人。由于某自然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對公司實施行政處罰會對其造成不利影響,不符合行政處罰的工作原則。撤銷注冊登記具有溯及力,公司登記行為自始無效,有利于保護某自然人免受公司存續期間的經營等行為造成的糾紛。公司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應當由除某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清算責任人承擔。
(二)吊銷營業執照后接舉報要求撤銷登記注冊的情形
實際工作中,工商部門有時收到反映未經其本人同意將其作為法定代表人取得公司登記的舉報,但該公司已經因其他違法事項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對于這種情形,實踐中有3種處理方法。一是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因為涉案公司已經被吊銷營業執照。二是在無法認定當事人違法事實不存在的前提下,在規定期限內立案以當事人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為由,作出銷案決定(參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行為規范的意見》(京工商發〔2005〕第10號)第五條第1項第2目)。三是受理舉報并進行實質調查,如果經調查被舉報的違法行為屬實,撤銷注冊登記。
筆者同意第三種處理方法。因為涉案公司營業執照雖已被吊銷,但其法人資格仍然存在,如果舉報人反映的問題確實存在,撤銷注冊登記前舉報人的權益會受到影響。
(三)撤銷注冊登記后相關債權人要求恢復登記情形
相關債權人以公司債務未還清為由要求恢復公司登記的,不屬于工商部門受理的范疇,《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未賦予工商部門相關職權。
在不受理申請的同時,工商部門應做好解釋工作。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司終止并不意味著公司清算義務和責任的結束。債權人可以企業清算義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義務。《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由此可見,企業的清算義務是由清算義務人(比如公司的股東)承擔的,清算義務人必須自行組織清算。在公司法人資格不存在的情況下,清算義務人仍應當作為民事主體履行清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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