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類典型涉嫌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旅行社補充協議書》條款內容:如果抵達航班較晚,當天晚餐自理,餐費不做退回處理。
點評意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在上述合同條款中,航班晚點不是游客的責任,未獲得提供晚餐的服務,游客預交的餐費應予以退還。該合同條款關于航班晚點晚餐自理不退回餐費的約定涉嫌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權利。
《團隊出境旅游合同》
條款內容: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出境社的情況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情況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出境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點評意見:《旅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上述條款中,出境社與游客簽訂合同,屬于上述法律規定中的組團社。根據上述規定,只有在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問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情形下旅行社才無須承擔責任,在其他情形下,旅游者均可追究組團社的法律責任。該條款約定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涉嫌免除了旅行社的法定義務,排除了旅游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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