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業應果斷“戒煙”
從利群香煙的“永遠利于群眾”、“讓心靈去旅行”,紅塔山香煙的“山高人為峰”、“潮流來來往往,唯有經典恒久不息”,芙蓉王香煙的“傳遞價值,成就你我”,到白沙香煙的“鶴舞白沙,我心飛翔”,黃山香煙的“一品黃山,天高云淡”,類似上述變相煙草廣告在生活中隨處可見。而《廣告法》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然而,當前變相煙草廣告幾乎泛濫成災。許多知名煙草企業通過注冊同名文化公司,以“品牌傳播”方式,變相宣傳。有人戲稱,當你看見電視上那些氣勢磅礴,但又不知所云的廣告,八九不離十就是煙草廣告。
雖然國內煙草公司都說自己的廣告只是宣傳企業品牌和文化,但真實情況并非如此。其目的一是促銷,引誘煙民多吸煙;二是擴大消費群體,培養消費者對煙草產品的認同。
此外,很多煙草公司通過贊助希望小學、體育賽事等形式,進一步宣傳自身產品。在浙江,利群香煙企業冠名的陽光助學活動已舉辦多年。在長沙,芙蓉王香煙企業的“芙蓉學子”助學項目拋頭露面。
煙草公司“變臉”廣告頻現,究其原因,不外乎圍繞著“利益”這根指揮棒跳舞。煙草企業有著豐厚利潤,有實力也希望借助媒體來擴大自己品牌的知名度,以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媒體明知不能發布煙草廣告,但是在高額廣告費的誘惑下,采取了變通的方法來發布這些“變臉”的煙草廣告。
另外,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煙草廣告的管理還很寬泛,尚缺乏對變相煙草廣告的具體定義,可操作性較差,所以許多煙草公司打了“擦邊球”。
筆者認為,目前我國亟須修訂現行的廣告法律法規,全面禁止和規范以各種形式出現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否則,某種形式的煙草廣告倒下,另一種形式的煙草廣告就會站起來。煙草公司仍會把廣告轉向法律規定模糊的其他媒體和宣傳手段。只有在法律上全面禁止,同時對現有的各式煙草廣告及變相煙草廣告進行全面清理,加強公共場所、戶外(如車站、機場、高速路等)廣告的監管,才能有效禁止煙草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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