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開審理猴姑餅干廣告宣傳案
猴頭菇,味美,好吃,有營養;在面粉中加入一定量的猴頭菇原料,制成猴頭菇餅干,也好吃。知名企業江中集團下屬的江西江中食療科技有限公司即生產這種餅干。在產品推廣過程中,影視明星徐靜蕾曾應邀擔任形象代言人。
讓生產商乃至徐靜蕾始料未及的是,在北京,一名姓李的消費者對這一廣告宣傳感到十分不爽:餅干豈能養胃?李先生一紙訴狀將餅干生產商、銷售商及徐靜蕾等告上法庭。
2017年5月17日,即法院立案近兩年之后,此案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緣 起
李先生告訴記者,他看到徐靜蕾的廣告是在2014年年初。當時,央視八套播出了這則廣告,同樣的內容在騰訊視頻上也可以見到。
“胃不好,總是不舒服,猴姑餅干,養胃。”徐靜蕾在廣告中說得聲情并茂。
“我的胃就不太好。看了這個廣告,想買(猴姑餅干)來試試。”李先生說。
2014年6月6日,李先生在北京超市發連鎖股份有限公司廂紅旗店購物時,又見猴姑餅干銷售柜臺和禮盒包裝上均宣稱“胃不好,江中猴姑餅干養胃”。他向銷售人員咨詢后,得到了肯定的答復,于是購買了餅干,希望能改善胃的狀況。
“購買了一大盒和6小盒,花了700多元。”李先生說。
食用后,李先生覺得沒有特殊感覺,胃有沒有被“養”也不知道。“由于原告依賴‘江中猴菇餅干’,反而耽誤了及時用藥和就醫,給原告身體和精神都造成了損害。”記者拿到起訴狀,看到了這樣的表述。
一氣之下,李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區法院遞交訴狀,狀告江中公司和徐靜蕾。當然,銷售商及其上級單位也在被告的名單中。
李先生要求,按《食品安全法》的新規,10倍賠付貨款,四被告負連帶責任,共須賠償7830元,同時公開賠禮道歉,并承擔訴訟費用。
2015年7月,海淀區法院立案。今年4月18日,法院組織原告、被告交換證據;又過了一個月,庭審大幕正式拉開。
交 鋒
5月17日一早,海淀區法院門外就排了很多人。到開庭時,原告李先生并未出現,他的弟弟作為委托代理人出庭,被告江中公司、徐靜蕾等由代理律師出庭。
庭審中,原告、被告雙方確認,在江中猴姑餅干的宣傳中,確實使用了“養胃”一詞,因此江中猴姑餅干“養胃”的宣傳是否構成消費誤導、欺詐就成了本案的爭議焦點。
江中公司認為養胃是民間俗稱,不涉及疾病治療,更不違反法律規定。猴姑餅干播出廣告是“胃不好,總是不舒服,猴姑餅干,養胃”,而“養胃”并非醫學臨床用詞,屬民間說法。“猴頭菇進入人們的生活由來已久,是食用原料,有增進食欲、增強胃黏膜屏障機能,廣告倡導利用食物調養胃并沒有宣傳產品的保健和治療功效。”江中公司委托代理人如是說。
徐靜蕾的代理律師通過幾篇媒體報道對“養胃”一詞的使用,提出該詞是民間約定俗成的對身體養護的說法,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也對保健食品的功能描述范圍進行了公示,其中并不包含“養胃”的說法。
但原告不同意這一觀點。庭審中,李先生的代理人指出,雖然四被告承認江中猴姑餅干屬于食品,但在宣傳過程中,借用保健食品、藥品的功能和療效,對消費者構成了誤導。他以紅牛飲料進行類比,紅牛以“抗疲勞”進行宣傳,但其本身為國家批準的保健食品。江中猴姑餅干生產許可證編號是QS350008011570,這意味著其僅僅是普通食品,且外包裝上并無“藍帽子”標志,并不是保健食品。
原告還向法庭提交了幾盒藥品,指出,“養胃”一詞在這些藥品功效介紹中均有出現,證明“養胃”是醫藥用詞,不是原告所稱的民間俗稱。
他說,自己對猴頭菇的功能并無異議,但是,國家衛計委曾公布一批既是藥物也是食物的《藥食同源目錄》,猴頭菇并沒有列入其中,也就是說,猴頭菇只是一種食物。原告認為,猴頭菇既然是普通食品,對其制成品就不能使用醫療保健功能用詞進行宣傳。
原告還提出,有營養學家在網絡中發文指出,江中在餅干包裝盒上注明的熱量、鈉和脂肪含量對心臟病、糖尿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具有潛在危害,但江中公司沒有提及消費者如食用猴頭菇制成的餅干可能存在的風險。
徐靜蕾方認為,原告所訴稱的事實發生在2014年,此案應適用2014年有效的法律,即使食品有問題,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也是生產商、銷售商,與廣告代言人無關。并且,徐靜蕾作為廣告代言人,在代言中親身服用了產品,感覺良好,其代言行為符合當時的法律要求,也不存在過錯。原告有胃部疾病是由于自己有病不治,和徐靜蕾的代言行為沒有關系。
另外,被告超市發公司在法庭上表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超市進貨渠道合法,且涉案商品獲得了銷售許可,原告要求10倍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當天的庭審從上午9時持續到下午4時。截至記者發稿時,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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