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把握法律規定 切實履職盡責到位
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更加有利于充分發揮商標保護創新和激勵創新的作用,我國于2013年對《商標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改。新《商標法》自去年5月1日施行以來,對基層商標執法工作發揮了重要推動作用。
對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不知道”情形的認定,以及責令停止銷售的后續監管,是新《商標法》施行后,基層工商執法人員遇到的一個新問題。在以前的法律法規中,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中的“銷售”行為,并未區別是否“知道”,都是規定予以處罰,并沒收侵權商品。然而,筆者在以往查辦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案件中,都調查當事人的主觀狀態。之所以這樣做,一方面是為了將當事人是否明知作為自由裁量考慮的依據之一,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查明案件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2014年6月,新《商標法》施行不久,我局就接到權利人舉報,查獲了一起某超市銷售假冒白酒的案件。涉案的白酒經權利人鑒別,認為是侵權商品,但超市認為自己是從正規渠道進貨,屬于合法取得,不應受到處罰。
由于該案涉案商品是食品,執法人員擔心依據新《商標法》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后,上海注冊公司有可能導致商品的后續處理存在安全隱患,因此對于案件如何處理,提出了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堅持依據新《商標法》處理;第二種意見,認為依據新《商標法》處理要調查當事人主觀要件較麻煩,建議考慮適用《產品質量法》,定性為銷售冒用廠名、廠址商品的行為,不但規避了是否明知的問題,還可以沒收涉案商品,避免其再次流入市場;第三種意見,建議移交食藥監部門適用《食品安全法》處理。
對于侵權行為的細化,是新《商標法》施行后,工商機關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時要考慮的又一個新問題。原《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對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行為的處理,并沒有進行細分。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將其分為了三類,即“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以及“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三種商標使用行為。對后兩種情形的侵權行為增加了“容易導致混淆”的判定要件。同時,現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還明確規定,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014年下半年,我們遇到一個案例,A公司以“金××”的名字宣傳其新產品。據調查,“××”是外地一家B公司在該類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如果依據舊規定,應當判定A公司構成商標侵權。依據新《商標法》,我們經調查發現,B公司的產品從未在本省以及鄰近省份銷售,而且本地人對其并不了解,而A公司的產品經過宣傳已經在本地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且“金××”與“××”只是近似,并不是完全相同,因此兩者不易導致混淆。據此,執法人員判定A公司不構成侵權行為。
對在先權利的保護是新《商標法》修改的一大亮點。2014年,我們處理了一起涉及在先權利的案例。C公司的業務主要是以銷售“××”食品為主,其公司字號中含有“××”字樣,其生產銷售“××”食品多年,在本地已小有名氣,但是由于商標意識淡薄,一直沒有為“××”申請商標注冊。2014年年底,C公司接到了外地D公司的律師函,聲稱C公司生產銷售“××”食品的行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C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予以賠償,否則將采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C公司就此前來咨詢。
我們經過調查發現,D公司于一年前才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投訴前兩個月前才拿到商標注冊證,而C公司生產銷售“××”食品已經多年,其使用“××”字號的營業執照是5年以前辦理的。根據新《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因此,我們建議C公司收集有關在先使用并已有一定影響的證據,積極回應D公司的律師函。
總之,新《商標法》的諸多新規定也對商標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一定要加強學習,準確把握法律規定的精神實質,切實履職到位,維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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