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帶來諸多便利
2014年5月1日施行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對原商標注冊、管理和保護制度進行了較大調整。新法施行近一年來,極大地方便了商標申請人辦理各類商標申請事宜,方便了商標審查、審理機關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更好地依法行政,也方便了司法審查機關依據新法擴大自由裁量權限,更好地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有力地打擊侵權行為,加強對商標權人的保護。
――一標多類簡便獲權。
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筆者在新法施行后曾代理若干“嘗鮮”的申請人以一標多類的形式申報商標,申請人只用填寫一份申請書和一份委托書,商標標樣也只用粘貼一份,確實高效便捷。
――快遞收寄日及時方便。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除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當事人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提交文件或材料的日期,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如遇到商標異議或續展申請的期限屆滿日,以浙江省為例,郵政企業的分支機構下班時間一般在當天16時~18時,而很多快遞企業營業網點則可以延遲至當天21時甚至更晚一些,快遞企業比郵政企業延長營業的幾個小時,對于期限屆滿日的申請人而言,作用不言而喻。
――實行許可備案更人性化。
新《商標法》第四十三條取消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修訂為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而《商標法實施條例》更是取消了“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的規定,修改為“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且備案材料不再需要提交商標許可合同。以往商標許可合同涉及商標許可使用費、雙方具體權利義務等私密性條款,新《商標法》尊重隱私,也防止了商業秘密泄露,更人性化。
――行政處罰更加科學合理。
根據新《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筆者代理另案當事人銷售不知道是侵犯商標權的商品,但最終證明了該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說明來源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再對當事人作出處罰,僅責令其停止銷售。若根據舊法規定,只要銷售了侵權產品無論是明知、應知還是不知,一律按照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處罰。新法的規定更加科學合理,實踐中適用也比較到位。
――民事侵權案件賠償規定將發揮重要作用。
根據新《商標法》,商標侵權案件法定賠償額從原來的最高50萬元上升到最高300萬元,對法院的自由裁量及侵權人的震懾有顯著的積極作用。據筆者了解的情況,由于連續多年來的偏低賠償額歷史,且絕大多數案件無法直接證明權利人損失和侵權人獲利數額,新《商標法》施行近一年來,全國商標侵權高賠償額案件仍不多見。
值得欣慰的是,新《商標法》中參照商標權人商標許可使用費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法院可責令侵權人提供相關侵權所涉賬簿等規定,減輕了商標權人的舉證義務。隨著時間的推移,以這兩種類型確定侵權人賠償數額的案例必將逐步增加。
在近一年的工作中,筆者感到,隨著新《商標法》深入貫徹落實,一些新的問題也浮出水面,有待進一步明確。例如“一標多類”申請商標固然便捷,然而出現部分類別商標轉讓時,申請號、申請日期、注冊號及注冊證等如何區別對待,亟待明確轉讓分割方案。同樣,“一標多類”申請商標公告后,如部分類別遭遇異議,同樣沒有分割方案。筆者期待相關主管部門對涉及新《商標法》施行的這些新問題予以細化和明確,使新法更好地服務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市場浪潮,更好地服務于商事主體的商標獲權、確權、用權和維權等品牌建設和品牌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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