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故障引糾紛 消委調解獲賠償
投訴情況四川省南充市消費者曹先生于2016年9月25日在南充市順慶區瀠溪鎮某4S店通過按揭購買了一輛轎車,手續辦理完共計花費28萬元。行駛不到7000公里時,車子發動機出現故障。2017年1月14日,曹先生在原購買處更換發動機。今年8月22日,車子發動機又出現故障,曹先生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某4S店第二次更換發動機。曹先生認為,此車毛病太多,行駛不到一年兩次更換重要零件,于是投訴到當地消委分會,要求4S店給予換車并賠償經濟損失。
處理過程
瀠溪消委分會接到曹先生的投訴后,立即派員到4S店了解情況,發現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按照《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要求,消費者購買的這款車達到了換車條件,經營者理應換車。
然而,經營者不愿意更換新的車輛,同時對消費者提出,如果要換車必須先付清車子全款,而且提前還款須承擔違約金、車輛的磨損費等。消費者不同意,稱只是換一輛新車,付款方式不應該影響換車行為,相關費用也不應該由消費者承擔,于是雙方溝通陷入了僵局。
后來,消委分會工作人員找到了突破口。根據汽車“三包”規定,消費者應該承擔車輛的磨損費,但是對于因貸款購車產生的其他費用,汽車“三包”規定沒有明確,只能通過協商解決。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瀠溪消委分會調解人員協同順慶區消委會的工作人員,找到了該車的生產廠家負責人。通過協商,廠家同意退車,并退款22萬元給消費者,其他因貸款購車產生的費用由廠家自行承擔。消費者表示同意。最終,這次消費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
案例評析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條的內容很明確——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兩次后,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兩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本投訴中,消費者購買的新車發動機更換了兩次,且仍然不能正常使用,達到了更換或者退貨的條件,因此4S店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
上一篇:成都啟動“紅盾春雷行動2018”下一篇:新車發動機漏油 經調解退車成功

熱門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