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網推廣“鳳凰寶”被判侵權
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就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農商銀行)訴北京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盈九州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天盈九州公司賠償北京農商銀行經濟損失50萬元。北京農商銀行訴稱,2013年5月7日,鳳凰商標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在第36類成功注冊,核定使用的服務為金融服務等。“鳳凰寶”是其推出的一款余額增值產品,為消費者提供相關金融產品的開戶、在線交易、信息查詢等服務。經其宣傳推廣,該產品具有一定的市場份額及知名度。天盈九州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鳳凰寶”作為其推出的現金理財賬戶的名稱,為消費者提供基金投資或相關服務,并在其經營的鳳凰網(www.ifeng.com)上大規模宣傳。天盈九州公司對“鳳凰寶”的使用和宣傳侵犯了北京農商銀行鳳凰商標專用權。
庭審中,天盈九州公司辯稱,其在鳳凰網上推廣的產品是“鳳凰寶”,“鳳凰寶”的銷售者是案外人。天盈九州公司沒有提供涉案鳳凰商標所屬的第36類的金融服務,提供的是信息網絡和廣告服務,即其身份為發布平臺。另外,北京農商銀行的鳳凰商標與鳳凰網上出現的鳳凰寶商標不是相同或類似商標,不會導致混淆和誤認。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天盈九州公司系涉案商標的使用人,即使他人與該公司共同使用了涉案商標,該公司亦應與相關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鳳凰商標與鳳凰寶商標均由簡體中文構成,“寶”字有貨幣、珍貴物品的意思。相關市場上存在多種以“某某寶”命名的金融服務,相關公眾的注意力應更著眼于“鳳凰”二字。因此,鳳凰商標與鳳凰寶商標構成近似。天盈九州公司未經北京農商銀行許可,在類似服務上使用與北京農商銀行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已侵犯了北京農商銀行的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農商銀行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對于此案,相關法官認為,天盈九州公司在其經營的鳳凰網中設置《鳳凰寶》欄目,并聲稱“鳳凰寶”是其打造的現金理財賬戶。相關公眾會將上述內容理解為天盈九州公司與他人合作提供“鳳凰寶”金融服務,而不會認為其僅利用信息平臺發布案外人信息。此外,天盈九州公司未提交案外人經營“鳳凰寶”金融服務或案外人主體資質及雙方合作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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