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堂告示不要太任性
店大欺客,通常是指有實力的商家對普通客戶恃強凌弱,只按自己意愿進行交易的行為。倘若沒有交易,不見錢財,就不可能出現店大欺客的現象嗎?非也!
前兩天,蘋果公司中國杭州西湖旗艦店在首發一款新產品時,一則店堂告示讓“果粉”們大吃一驚。這則店堂告示上面赫然寫著:“請注意,今天光臨applestore零售店的顧客,你的聲音和肖像可能會被攝錄。進入applestore零售店,即表示你接受并同意appleinc及其合作伙伴在任何媒體上永久使用你的錄音和肖像。謝謝合作。”
好一個謝謝合作!沒吃過豬肉,但見過豬跑;見過店大欺客的,但沒見過如此囂張的――明擺著,即使你不買東西,只要走進這家店,即表示你已經同意自己的聲音和肖像被蘋果任意使用,這算哪門子邏輯?蘋果真是太牛啦,免費用大伙兒的肖像,大伙兒還不得不接受啊,除非――哼哼,除非你終生不踏進他的店門!
這是不是店大欺客的變種?蘋果商店看似在門口掛了這樣一種“提醒”或者“告示”牌,其實這些只是其單方面的意愿,并沒有和消費者達成一致。別說很多消費者沒看見告示了,就是看見了,也不表示一定同意其內容。蘋果的這種行為,說輕點是不尊重顧客,不尊重消費者,說重點,就是自我膨脹以至忘乎所以,極可能是違規、違法行為!
上個月剛實施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細化了新《消法》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條款,其中強調的“三不原則”應該牢記:一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要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二是不要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三是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要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什么叫“同意”?看見就算同意嗎?這也太任性了吧?
新《消法》也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行為。蘋果商店隨隨便便貼一張告示,就把顧客的聲音權和肖像權給剝奪了?須知,如果未經消費者同意而商業性使用消費者的肖像,這是一種侵權行為,消費者完全可以提出索賠要求。想要憑這個告示免除法律責任,那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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