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行政復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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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行政復議程序作為解決商標注冊程序性爭議的主渠道,一直以來深受當事人的高度信賴和認同。2016年,商評委共新收行政復議申請849件,同期審結復議案件974件。自2009年開展商標注冊程序性爭議行政復議工作以來,商評委堅持對典型案例進行總結并及時發(fā)布,維護了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權威,也為申請人及代理人提起復議申請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以下6個前不久發(fā)布的案例,涉及注冊、異議、變更及轉讓等多個程序,維持、終止及撤銷等多種結案方式,具有較強的典型意義,敬請關注。
◎順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不服商標局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案
案情簡介
2015年8月27日,順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委托代理機構,向商標局(以下稱被申請人)提交了第17768689、17769157、17769346、17769457、17769622、17769695、17769959、17770134號順嫂網商標(以下統稱涉案商標)注冊申請。被申請人經審查認為,申請人通過中國商標網網上申請上傳的商標代理委托書未記載所代理的商標名稱(上傳的為錯誤字符),代理內容及權限不完整。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fā)出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2015年11月10日,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主張其上傳的委托書上載明了委托權限和委托內容,即使被申請人認為內容不完整,也應要求申請人補正而非不予受理。因此,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通過網上申請上傳的代理委托書中商標名稱和落款日期均為錯誤字符,但從商標注冊申請書來看,涉案商標應為順嫂網。結合申請人復議中提交的證據,代理委托書上的錯誤字符應是上傳中電子系統錯誤所致。被申請人直接因該瑕疵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導致涉案商標申請注冊日的喪失,不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被申請人應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通知申請人就該瑕疵進行補正。因此,被申請人未給予申請人補正機會直接作出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違反法定程序,復議機關于2016年1月7日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分析點評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被申請人作出的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是否合法、適當。
《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以《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數據電文方式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按照商標局或者商評委的規(guī)定通過互聯網提交。同時,考慮到計算機系統和網絡技術存在一定的不穩(wěn)定因素,《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數據庫記錄為準,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檔案、數據庫記錄有錯誤的除外。被申請人在中國商標網上公布的《商標網上申請暫行規(guī)定》第六條亦規(guī)定,提交商標注冊網上申請,申請信息以進入商標局的數據庫記錄為準。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商標局檔案、數據庫記錄有錯誤的除外。但書的規(guī)定是對申請人權利的充分保障,申請人若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數據庫確有錯誤,則被申請人應當給予其權利救濟。本案中,結合商標注冊申請書和申請人復議提交的證據來看,可以證明代理委托書中的錯誤確為電子系統出錯所致,該錯誤的不利后果不應由申請人承擔,應給予其補正機會。
在復議實務中,對于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中存在的一些錯誤,如注冊申請的代理委托書中委托人國籍、商標名稱未填寫或填寫內容有誤等,復議機關認為均不屬于影響審查的實質性錯誤,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就上述錯誤給予申請人一次補正機會。
◎大韓民國恒通株式會社廈門代表處不服商標局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案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14日,韓國大韓民國恒通株式會社廈門代表處(以下稱申請人)委托代理機構向商標局(以下稱被申請人)提交第20303663號posekin商標、第20303726號posekin商標(以下稱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被申請人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為韓國大韓民國恒通株式會社廈門代表處,所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為外國(地區(qū))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不符合商標申請受理的條件和規(guī)定。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對涉案商標注冊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2016年8月29日,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并于9月20日按要求補正完畢。申請人主張其具備商標申報主體資格,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為韓國大韓民國恒通國際株式會社在我國的代表機構,根據《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其不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具備《商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申請注冊商標的主體資格,故申請人不能以代表處名義向被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被申請人針對涉案商標注冊申請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于法有據,得到維持。
分析點評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注冊商標的主體資格。
《商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因此,判斷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注冊商標的主體資格,要看是否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一,本案申請人不屬于法人。通過申請人提交的外國(地區(qū))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可知,其為韓國大韓民國恒通國際株式會社在我國的代表機構。《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yè)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yè)業(yè)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二,本案申請人不屬于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點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私營獨資企業(yè)、合伙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yè);(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yè)執(zhí)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資企業(yè);(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yè)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8)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辦企業(yè);(9)符合本條規(guī)定條件的其他組織。申請人為外國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其業(yè)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不符合上述關于其他組織的規(guī)定,不屬于其他組織。
第三,本案申請人不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但是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第十四條規(guī)定:“代表機構可以從事與外國企業(yè)業(yè)務有關的下列活動:(一)與外國企業(yè)產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市場調查、展示、宣傳活動;(二)與外國企業(yè)產品銷售、服務提供、境內采購、境內投資有關的聯絡活動。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代表機構從事前款規(guī)定的業(yè)務活動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上述規(guī)定表明,代表機構是從事與該外國企業(yè)業(yè)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從事的活動主要包括市場調查、展示、宣傳活動,聯絡活動等,并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綜上所述,申請人既不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亦不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因此其不具備申請注冊商標的主體資格。
◎北京唐人坊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不服商標局異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案
案情簡介
2015年12月13日,商標局(以下稱被申請人)對第16140960號唐娃娃商標(以下稱涉案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公告,法定異議期為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3月13日。2016年1月25日,北京唐人坊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遞交了針對涉案商標的異議申請。異議申請材料包括:異議申請書、異議理由書。被申請人經審查認為,該異議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于2016年3月9日對涉案商標異議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2016年3月10日,申請人提交了補充材料,包含申請人唐娃娃品牌基本情況、唐娃娃產品外包裝設計和發(fā)票復印件、唐娃娃產品銷售合同及發(fā)票復印件、唐娃娃宣傳手冊、官網和淘寶店鋪頁面截圖、媒體對唐娃娃品牌的報道、唐娃娃獲得的獎項等證據。
2016年4月1日,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主張被申請人未等待補充證據期限屆滿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屬于程序違法,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異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在3個月法定異議期內提交了補充材料,其中包含涉案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使用和宣傳唐娃娃商標的大量證據。被申請人未等待3個月法定異議期屆滿即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異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對申請人補充材料中提供的證據未予審查,屬于程序違法。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已對申請人提出異議的權利造成了實質損害,復議機關于2016年6月8日撤銷了被申請人作出的異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分析點評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被申請人作出的異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是否合法、適當。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本條規(guī)定了異議的法定期限為3個月,合理兼顧了公平與效率,既有利于充分發(fā)揮社會監(jiān)督和權利救濟功能作用,又有利于申請人及時獲得商標注冊。
實踐中,被申請人為提高異議形式審查工作效率,往往以異議人首次提交的申請材料作為審查對象。復議機關認為,在被申請人依照首次提交的申請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后,如果在法定異議期內異議人又補充材料的,應考察該補充材料是否會對審查結果產生實質影響:若根據補充材料異議申請符合法定要求的,被申請人應予受理;若補充材料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異議不予受理決定雖存在程序瑕疵,但未對異議人權利造成實質影響,可予以維持。
綜上,只要異議人在法定異議期限內提交了符合《商標法》關于異議人主體資格要求的證據材料,被申請人應予以受理,無論異議人是首次提起申請時提交還是以補充證據材料名義提交的。對于異議人在法定異議期限屆滿后的補充證據階段提交之前未提交的主體資格證據,則不予認可,否則對被異議人顯失公平。
◎潮州市潮安區(qū)泉爾思電子五金有限公司不服商標局變更申請不予核準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案
案情簡介
2014年12月4日,潮安泉爾思電子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此為其變更前名義)遞交了第8551277號新嘉升XINJIASHENG商標(以下稱涉案商標)的變更地址申請。2015年3月12日,申請人再次以潮安泉爾思電子五金有限公司的名義遞交了涉案商標的變更注冊人名義申請,將注冊人名義變更為潮州市潮安區(qū)泉爾思電子五金有限公司。同年7月20日,商標局(以下稱被申請人)核準了申請人的注冊人名義變更。至此,申請人在先提交的變更地址申請仍處于審查中。
由于申請人提交變更地址申請時尚未變更注冊人名義,其注冊人名義為潮安泉爾思電子五金有限公司,而被申請人在審查其變更地址申請前先核準了申請人在后提出的變更注冊人名義的申請,此時涉案商標注冊人名義已經變更為潮州市潮安區(qū)泉爾思電子五金有限公司,導致變更地址申請書上填寫的注冊人名義與被申請人檔案中登記的注冊人名義不符。2015年12月17日,被申請人對涉案商標的變更地址申請作出不予核準決定。
2016年2月16日,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主張由于被申請人沒有按照受理時間的先后順序審查,造成現有注冊人名義與當初提交變更地址申請時的注冊人名義不符,從而導致變更地址申請不予核準。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變更地址申請不予核準決定。
經溝通,本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變更申請重新審查。2016年4月18日,行政復議終止。
分析點評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被申請人作出的變更不予核準決定是否合法、適當。《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交的注冊商標變更申請主要審查以下內容:(1)申請書填寫的變更前注冊人名義與商標注冊簿登記的注冊人名義是否相符;(2)是否將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3)申請變更的注冊商標是否為有效注冊商標,在先是否被司法機關查封或辦理了質權登記;(4)對于變更注冊人名義的申請,還應審查變更證明文件的出具單位、內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規(guī)定等。
根據上述審查內容,若單獨進行本案變更注冊人名義申請的審查和變更地址申請的審查,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并無不當,其審查變更地址申請時,變更前注冊人名義與商標注冊簿登記的注冊人名義確不相符。但這種審查方式導致被申請人忽略了本案兩份變更申請之間的關聯性。事實上,申請人提交變更地址申請在先,提交變更注冊人名義申請在后,且兩份變更申請?zhí)峤粫r間相隔時間較短。被申請人完全可以在商標查詢系統中了解到兩份申請的具體情況,在審查時一并考慮。被申請人在發(fā)現此問題后,積極糾正審查工作中的失誤,主動與當事人溝通和解,確保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青島長城巨龍電纜有限公司不服商標局對第280192號商標的轉讓核準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案
案情簡介
第280192號長城CHANGCHENG及圖商標(以下稱涉案商標)由天津市靜海電纜廠于1986年4月25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9類電纜商品上,1987年3月10日獲準注冊。1990年7月25日,涉案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天津市長城電線電纜廠。2006年5月22日,天津市長城電線電纜廠申請將涉案商標轉讓給天津仁和利線纜有限公司。2006年10月14日,商標局(以下稱被申請人)核準了涉案商標轉讓。2008年3月31日,天津仁和利線纜有限公司申請將涉案商標轉讓給青島浪濤電器有限公司。2008年7月28日,被申請人核準了涉案商標轉讓。2010年5月20日,青島浪濤電器有限公司申請將名義變更為青島長城電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現涉案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續(xù)展至2017年3月9日。
第9558863號青大長城線纜QDCC及圖商標系青島長城巨龍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于2011年6月7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9類方鉛晶體(檢波器)、鐵路道岔遙控電動設備、電鍍設備、滅火器、電弧切削裝置、電纜、電線、磁線、電話線、絕緣銅線商品上,2012年8月27日獲準注冊。2014年10月17日,青島長城電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現涉案商標注冊人)對第9558863號青大長城線纜QDCC及圖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商評委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商評字(2016)第4363號關于第9558863號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認為9558863號青大長城線纜QDCC及圖商標與涉案商標標識近似,宣告該商標在電纜、電線、磁線、電話線、絕緣銅線商品上的注冊無效。
2016年5月6日,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其主張一是被申請人在2006年的核準涉案商標轉讓過程中,未嚴格審核轉讓方與受讓方的資質文件,未盡到相應注意義務,作出的核準轉讓決定與事實不符,應予撤銷;二是由于被申請人核準了2006年的轉讓申請,致使涉案商標在無效宣告案件中成為申請人第9558863號商標的權利障礙,因此申請人與2006年的核準轉讓決定存在利害關系,具備提起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三是申請人自2016年4月13日從被申請人處調取了涉案商標續(xù)展和轉讓的材料,滿足提起行政復議的法定期限要求。綜上,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核準轉讓決定。
經審理,申請人不是被申請人作出核準涉案商標轉讓決定的利害關系人,不具有提出復議申請的主體資格,復議機關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駁回申請人復議申請的決定。
申請人就該行政復議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原告非核準轉讓行為的利害關系人,無權就該核準行為申請行政復議,被訴的行政復議決定正確,原告訴訟主張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分析點評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申請人是否具備提起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
第一,復議案件中利害關系人作為程序啟動者應與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即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將直接對申請人的權益造成不利影響,該影響是直接的不是間接的。
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06年10月14日作出的核準第280192號商標轉讓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是天津市長城電線電纜廠和天津仁和利線纜有限公司。對于兩公司基于契約行為提出的轉讓申請,被申請人的核準轉讓決定僅起到權利公示的法律效果,并未與申請人的第9558863號商標權利產生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商標行政復議案件的利害關系人中的“利害關系”應當存在于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和涉案商標之間。如果這種利害關系可以存在于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與在后申請注冊商標之間,會導致利害關系人范圍不確定,從而使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確定力和穩(wěn)定性受到極大影響。
本案中,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商標為涉案商標,如果所有與涉案商標近似的在后申請注冊商標的注冊人都可以理解為利害關系人,則利害關系人的數量和出現的時間都將不可預期,被申請人已經作出十年的轉讓核準決定隨時可能因此種“利害關系人”啟動相應程序而處于效力不確定狀態(tài)。
第三,利害關系確定的時間點應以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時為準。利害關系是指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發(fā)生對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了損害,此種合法權益應是現實存在或預期必然要發(fā)生的。
本案被申請人作出核準涉案商標轉讓的時間是2006年10月14日。基于復議查明的事實,申請人第9558863號商標的申請注冊時間是2011年6月7日;涉案商標注冊人青島長城電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提起第9558863號商標無效宣告的時間點是2014年10月17日;商評委作出無效宣告裁定的時間是2016年2月16日,均遠遠晚于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也可以側面證明申請人所指“合法權益”(即第9558863號商標權)當時并不存在,同時亦不能當然預見申請人可能申請第9558863號商標。因此,申請人的第9558863號商標權并不是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時現實存在的,也不是預期必然發(fā)生的,故申請人與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綜上,申請人不是被申請人作出核準涉案商標轉讓決定的利害關系人,不具有提出復議申請的主體資格。
◎深圳市選秀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商標局變更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案
案情簡介
2016年5月31日,深圳市選秀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遞交了第15132451號選秀及圖商標(以下稱涉案商標)的變更注冊人名義申請。6月14日,商標局(以下稱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未按照規(guī)定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原件”為由,對涉案商標變更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2016年9月26日,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主張其所在登記機關深圳市市場監(jiān)管局已于2011年6月17日發(fā)出公告,明確企業(yè)登記信息的變更在該局網站向社會公開,不再另行出具書面信息單。申請人無法提供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原件,因此請求撤銷被申請人變更不予受理決定。
經溝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變更申請重新審查。2016年9月9日,行政復議終止。
分析點評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被申請人作出的變更不予受理決定是否合法、適當。隨著商事制度改革和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進一步深化,被申請人出臺了多項改革舉措。其中針對提交變更證明,被申請人在中國商標網發(fā)布的申請指南中規(guī)定,變更證明可以是登記機關變更核準文件復印件或登記機關官方網站下載的相關檔案。這一舉措大大簡化了商標變更申請材料和手續(xù),減輕了申請人的負擔,提升了商標公共服務水平。
本案申請人的情況就屬于上述可以簡化提交變更證明的情形。該變更申請中包含申請人所在登記機關下發(fā)的變更(備案)通知書,用以證明其注冊人名義變更的情況,被申請人應當予以受理。在發(fā)現存在審查失誤后,被申請人積極與申請人溝通,并與其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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