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設:為實施商標品牌戰略提供法律保障
閱讀提示2016年,商標局積極推進商標法治建設,認真貫徹落實新《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做好配套規章和相關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為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做好法律服務,規范商標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案件應訴工作,圓滿完成《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修訂工作,努力構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商標領域國際規則,為實施商標品牌戰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認真做好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法律服務
商標局認真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重要指示,準確領會把握改革精神,研究商標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研究加快受理通知書發放、設立地方商標受理窗口、網上申請、取消商標注冊證明等改革措施中的法律問題,及時提出合法化建議。
就取消國內注冊證明方案走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征求意見,邀請法學各方面的代表,就取消對自然人商標申請限制、《商標法》與《行政訴訟法》重大問題等議題多次召開專家研討會,為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支持。
商標局及時發布《關于簡化部分商標申請材料和手續的通知》,并發布通告,對個體工商戶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時申報商品或服務范圍是否在其核準經營范圍內不再進行審查,便于商標申請人了解并辦理商標事宜。
為配合商標便利化改革實踐需要,以國家工商總局名義發布《關于大力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的意見》,并印發《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受理商標注冊申請暫行規定》的通知;以商標局名義頒布《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受理點工作規程》《關于規范商標受理窗口名稱等事宜的通知》等文件,為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做好法律服務。
積極做好《商標法》配套規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
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精神,商標局對現行有效的商標注冊和管理規章進行了清理,廢止《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號公布)、《商標代理管理辦法》(2010年7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0號公布)兩部規章。同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6〕12號)的要求,在商標注冊管理方面廢止失效14份不利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政策性文件。
努力構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商標領域國際規則
主動參與商標領域國際規則制定,提高我國商標領域的制度性話語權和影響力。積極參與區域全面伙伴關系協定、中國海合會自貿區、中日韓自貿區、中國格魯吉亞自貿區、中國和歐亞經濟聯盟經貿合作協議等多項國際談判共計15次。派員參加相關會議,積極維護我國權益,為中國品牌“走出去”構建更加公平的國際營商環境。做好世貿組織第六次對華知識產權審議答復工作,對多個其他貿易伙伴成員提出的問題作出答復意見。
做好復議應訴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商標局主動適應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新需要,通過行政復議答復和行政訴訟應訴,不斷推動提高法治建設水平。一是加強溝通,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強與司法機關和復議機關的溝通,準確把握人民法院和商評委在行政訴訟復議中對于行政行為的審查標準,自覺將這種審查標準作為指導,規范行政行為,注重程序合法。與法院加強溝通有關疑難案件,既充分闡述商標行政管理實踐,又注重聽取人民法院的意見和建議。二是完善制度,從源頭上化解訴訟。加強研究和解決復議和訴訟案件中的共性問題,推動提高法治建設水平。把對具體案件的辦理上升到對一般問題的研究,協調統一有關標準,從源頭上化解爭議。復議中商標局主動撤回行政決定并恢復審查369件,占49.3%。
完成《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修訂工作
新《商標法》頒布施行后,商標局、商評委高度重視《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的修訂工作。分別成立了審查、審理標準修訂起草小組,明確牽頭處室和召集人,在反復征求意見基礎上,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了修訂稿初稿。之后,多次召開審查、審理標準起草小組會議、審查業務例會等對此進行討論,并根據會議意見多次進行修改。為充分聽取業內界對《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部分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商標審查協作中心、中華商標協會(委托其征求部分代理機構意見)等部門征求了意見。2016年10月底,在中國國際商標品牌節期間舉辦的商標局商標審查實務論壇上,介紹了商標審查標準修訂情況,對存有爭議的部分審查標準聽取意見和建議。
在整理匯總、吸收采納各方意見后,形成《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送審稿),經國家工商總局批準后于2017年向社會公布。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八個方面:一是新《商標法》增加了聲音商標客體,與之相適應新增聲音商標審查標準;二是新增審查意見書在審查實務中的適用標準;三是新《商標法》第十條的部分修改引起審查標準的變化;四是新《商標法》禁止商標代理機構超范圍申請注冊商標,新增《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適用標準;五是新《商標法》規定了審查期限,新增《商標法》第五十條的適用標準;六是新增《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審理標準;七是新增利害關系人的認定標準;八是刪減、新增部分案例,豐富、完善商標審查、審理標準的內容。
上一篇:商標宣傳:創新方式 拓展渠道下一篇:消費者的“守護神”蒲志剛

熱門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