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針對消費領域壟斷行業公益訴訟在江蘇
9月12日,江蘇省消費者協會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的職責,就南京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水務集團)供用水格式合同(戶表用戶)約定違約金過高問題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該案例是全國首例針對消費領域壟斷行業提起的公益訴訟,也是江蘇省第一起公益訴訟。9月1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據悉,關于南京水務集團供用水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過高的問題,江蘇省消協曾于6月22日約談了南京水務集團代表,并于7月18日向該集團送達《關于違約金條款相關問題的詢問函》。在回復函中,南京水務集團對約定違約金過高問題未給出滿意答復。8月18日,江蘇省消協就此問題再次約談南京水務集團,但其仍對江蘇省消協提出的整改意見存在異議。
《南京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戶表用戶)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用水人逾期不繳納水費,供水人應該書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應補足應繳納的水費外,還應當支付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水費數額的0.5%違約金。經供水人催告后用水人無正當理由仍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人可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而《建設部關于對自來水水費滯納金有關問題的復函》文件規定:“……城市供水企業在具體執行中,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通過與用戶協商,在供水合同中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南京水務集團在沒有與消費者協商的情況下,自行將該格式條款約定逾期繳納水費的情況按每日應繳水費數額的0.5%支付違約金,該比例明顯過高,遠遠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違反了《建設部關于對自來水水費滯納金有關問題的復函》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規定,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
江蘇省消協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的相關條款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的提起公益訴訟的職責,為依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切實履行公益性職責,于9月12日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南京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戶表用戶)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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