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6件壟斷案分析供水行業壟斷行為特點
近三年來,全國工商系統共查辦了廣東惠州大亞灣溢源凈水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海南省東方市自來水公司壟斷案、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左旗城市給排水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烏魯木齊水業集團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宿遷銀控自來水有限公司壟斷行為案、吳江華衍水務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6件供水企業壟斷案,這是工商部門對公用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行為的有力宣戰,也體現了工商部門緊扣民生熱點,破除行業壟斷,維護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市場環境的決心。供水行業壟斷行為表現形式
綜合分析6件供水企業壟斷案可以發現,供水行業的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及特點大同小異,供水行業的問題在公用事業服務領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值得我們深入思考和研究。筆者總結,目前供水行業存在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主要有三類。
一是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強制要求用水戶購買與其限定品牌一致的供水器材。如供水企業強制要求用水戶出資購買其指定品牌、規格型號的水表、閥門、管材等產品(系供水企業通過政府招投標確定或者供水企業自行確定,且價格高于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否則不予供水。
二是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強制要求用水大戶將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等業務交由其承擔或其指定的企業承擔。供水公司采取代政府招標等方式,強行要求房地產開發商、生產用水企業等用水大戶將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等工程業務,交由供水企業承擔或其變相指定的企業承擔(被指定的設計、施工單位與供水企業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且工程造價高于市場價)。
三是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強制用水戶交納用水保證金、押金等,且長期占壓這些資金及利息等,嚴重侵犯了用水戶的合法權益。
供水行業壟斷現象形成原因
供水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限制競爭行為的問題由來已久。除了依據《反壟斷法》查處供水等公用企業壟斷案,全國工商系統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查處的供水企業限制競爭案數量更多,也表明這是供水行業存在的老問題。在現實中,供水服務既涉及消費者也涉及生產者,城市供水是確保城市居民生命和身體健康的重要保障,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柱,關系著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因而絕大部分地方的供水企業被賦予自然壟斷性質。
提供城鎮供水服務的供水企業,占據市場支配地位,應將履行社會公益服務作為至高無上的原則,依法誠信經營,可實際上,供水企業的行為卻與此原則相去甚遠。筆者分析,造成供水企業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的原因主要有五個方面。
一是主觀方面。供水企業一般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延續至今的國有獨資或者國有控股企業,其經營管理者大多是原體制下的職工,普遍認為供水服務既然是相關法律政策文件規定的,其在供水服務中的一切行為也當然是合理合法的。
二是管理體制方面。現行的大多數供水行業管理體制僵化,已明顯與行業發展的實際相脫節,導致“公用企業不公、市場主體不實”,存在政企不分或者分離不到位、企業資產并未真正“獨立”等問題,而僵化的行政管理思維和模式更是讓供水等公用企業雪上加霜,其限制競爭行為屢禁不止也就不足為奇了。
三是責任追究方面。供水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由來已久,但目前缺乏對違法供水企業的直接責任人的問責制度,責任追究不力、問責偏軟等也是造成供水企業屢次違法的重要原因。
四是行業監管方面。現行的公用企業監管體制未能有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管理體系仍未建立或完善,導致供水企業的依法經營意識較差。
五是合法行為被冒用。招投標行為的目的之一本是追求“物美價廉”,但查看供水企業的違法案例可以發現,招投標成為相當一部分供水企業指定供水器材、施工單位等的手段,中標產品(服務)價格高、質量與價格差距大,與招投標目的相去甚遠。
對查處此類壟斷行為的建議
供水行業存在的這些限制競爭行為,在供電、供暖、供氣等公共服務行業也較為突出,特別是在一些不發達地區、地方財政在公用服務事業上投入不足的地方更為普遍。
規制公用企業的限制競爭行為,除了工商等反壟斷執法機構加大執法力度,更需要行業主管部門加強規范引導,公用企業增強依法經營、誠信經營意識,還需要地方政府依據現狀加大對公用服務行業的財政投入力度。就執法來說,筆者對工商部門查處涉及限制競爭類的壟斷案有以下四個建議。
一是加強與行業主管部門聯動。工商部門需要加強與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對其出臺的政策、規范性文件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預防壟斷、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的發生。對已經查辦的供水企業的違法競爭行為,向其所屬同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對供水行業和其他相關行業進行整改的行政建議,由地方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從根源上徹底解決。
二是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工商部門需要向供水等公用企業所屬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行政建議,追究相關公用企業直接負責人的相關責任,列入相關誠信“清單”。只有讓具體責任人從壟斷案件中受到應有的懲處和追究,才能有效倒逼自然壟斷企業步入依法誠信經營的軌道。
三是競爭執法應加大力度。工商部門在開展競爭執法工作時,不僅要參照同行已辦結案件的做法查辦同類案件,還應“以小見大、舉一反三”,延伸到查辦其他公用行業相類似的案件上,進一步提高反壟斷執法效能。另外,對于公用企業的違法行為,宜先進行行政指導、提出限期糾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建議等,使供水等公用企業自行糾正違法行為、補償消費者的損失,對經行政指導、告誡后仍未改正違法行為、改正不到位或屢教不改者嚴厲查處。
四是提高違法成本,震懾違法者。我國的公用企業涉及的行業多、地域大,且多數規模小。如何有效查處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應在完善《反壟斷法》相關細則、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時予以充分考慮。另外,部分公用企業利用招投標指定相關產品、企業的行為,應引起相關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完善《招投標法》的相關規定,從源頭上避免此類違法行為的發生。

熱門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