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立法路徑解析
編者按2013年底,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牽頭,正式啟動了《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工作。圍繞這一立法,專門的領導小組與工作小組成立。通過行業調研,電子商務發展中涉及的主要問題被清晰地歸納出來。以此為基礎,《電子商務法》立法大綱的草擬、交流和集中討論等工作順利完成,各界人士就電子商務立法相關的一些重要問題逐漸形成共識。經過反復討論和內部征求意見,《電子商務法》草案于2016年下半年形成。
12月1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十四次委員長會議決定,19日至25日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將審議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電子商務法的議案。
《電子商務法》是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基本憲章”
按照以往通常做法,類似于《電子商務法》之類的法律起草,往往由國務院相應部委,比如工信部、商務部或國家工商總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但這一次《電子商務法》立法直接由全國人大財經委負責牽頭起草。
之所以采取這樣的組織架構,一方面,電子商務活動涉及面非常廣,工商、海關、稅務、質檢、交通運輸、金融等部門職能均與電子商務活動有密切關系,并不適宜由某一個主管部委組織起草;另一方面,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組織起草,未來頒布實施的《電子商務法》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不是行政法規,也不是部門規章,具有相當高的法律效力等級。通過制定《電子商務法》,對到目前為止已經頒布的與電子商務活動相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行業標準等,可以起到整合和統領的作用。以后的部門立法及行業立規,必須遵守《電子商務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和規范。
電子商務立法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基于具有前瞻性的、更加適應互聯網時代特點的立法指導思想,為電子商務領域的立法立規定下基調,確定一個妥當的制度框架,從而真正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上述考量決定了《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定位。這一法律必須對電子商務中的核心問題給出答案,因此這一法律不應表現為一部宏觀的電子商務產業促進法。《電子商務法》能夠發揮實際作用,一定要有實質性的行為規范和裁判規范,而不能成為一個只具有政策顯示意義的促進法。就此而言,《電子商務法》應該是綜合性立法,是電子商務一般法,并且是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等級的電子商務活動基本法律,是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基本憲章”。
主體內容概要
立法工作的第一步是界定相關法律的調整范圍,這也是《電子商務法》立法研究和討論中最受關注的問題。基于充分討論,各界普遍認為電子商務立法應圍繞電子商務活動的整個流程展開和確定其調整范圍。這樣既可以抓住立法的重點,同時又避免面面俱到,貪大求全,而拖延立法進程。
《電子商務法》主要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總則部分。主要是一般規定,涉及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以及《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同時,規定電子商務主體,主要包括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及特殊經營者,也就是電子商務第三方交易平臺。
電子商務主體部分。這一部分需要處理的核心問題是,在網上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主體,其身份如何界定,是否應該建立特殊的主體管理制度,比如,要求領取電子商務營業執照,抑或只需要建立電子商務主體信息備案登記制度。對于特殊的電商主體,即電子商務第三方交易平臺,需要對其市場準入,平臺經營者的退出機制,主要權利、義務和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
網絡交易及服務部分。這一部分圍繞電子交易活動展開,涉及電子交易合同的締結、履行,履行包括支付環節與物流環節。同時,明確規定一系列制度保障,包括消費者保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塑造、信息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以及網絡爭議解決機制等問題。這些制度主要服務于營造一個可信、公平和高效的電子商務交易環境。
除此之外,《電子商務法》還包括跨境電商、電子商務活動監管體制問題、法律責任界定等重要內容。
總的來說,關于《電子商務法》的調整范圍,目前選取的是一個比較中觀的維度,沒有試圖把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所有問題全部納入。這樣處理可以做到重點突出,更加有針對性。
與現有法律法規銜接順暢
《電子商務法》草案中很多規定,如電子合同,其涉及的絕大多數問題在《合同法》中已有明確規定。《電子商務法》規定的第三方平臺責任,2009年頒布的《侵權責任法》也有規定可以適用。如果把電子商務第三方交易平臺看作是網絡服務提供者,那么該法律第三十六條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就可以直接適用。關于消費者保護,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內容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最近一次修訂,最主要的內容就是強化了關于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消費者保護,關于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等新納入的規定,主要適用于電子商務領域。面對內容上的交叉與重疊,《電子商務法》應如何處理與現有法律法規的關系呢?
第一,如果已有其他相關法律,而且也是合適的規定,那么《電子商務法》就不過多地涉及,而是充分尊重現狀。《電子簽名法》就是這樣的一個典型實例。對于電子商務活動的開展,這部法律非常重要。這部法律2004年頒布,整體而言大體上能夠適應當下的需要。因此,《電子商務法》對電子簽名問題就不會專門涉及。
第二,如果《電子商務法》涉及的問題與其他法律存在交叉,比如電子合同的訂立問題,《合同法》本身已經有規定,就沒有必要在《電子商務法》中把與合同訂立的相關問題再重新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只需要特別關注電子商務環境下合同訂立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特殊問題。對于這類問題,《電子商務法》可以作出一些有針對性的特別規定。總體而言,對于由電子商務環境所引發的傳統法律需要面對的新問題,可以采用“《電子商務法》+”的思路,在立法中有針對性地制定一些新的規范即可。
第三,有些問題雖然可能在將來建立比較完善和統一的法律制度,但相關制度的出臺,可能需要較長時間,而現實的社會生活對相關制度規則的需求又比較迫切。對于這類問題,應當利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契機,予以完善和推進。比如,電子商務環境下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應該在《電子商務法》中作出明確的具體規定。正是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最敏感、最突出。關于《個人信息保護法》,雖然有立法規劃,學界也一直呼吁,但距離進入實質性立法階段似乎還有些距離,完全可以利用《電子商務法》立法契機,把個人信息保護所涉及的主要問題予以解決,而不要把這個問題留待遙遠的未來。如果能夠在《電子商務法》中針對電子商務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作出相對明確具體的規定,那么在將來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時候,也就具備堅實的基礎和前提。

熱門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