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起合同終止期限屆滿消費糾紛調解的思考
糾紛起因
2016年11月2日,家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的消費者陳女士到昌邑工商分局解放路工商所投訴。據陳女士講,2016年初,她通過某蛋糕店購買了一張蛋糕卡,卡面價格318元,實付159元。10月末,陳女士到蛋糕店取蛋糕,卻被工作人員告知此卡已過期作廢,拒付蛋糕。陳女士要求返回卡中的錢款,遭到拒絕。
工作人員立即展開調查,商家表示蛋糕卡使用說明中明確標注此卡有效期至2016年7月1日,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陳女士是10月份來取的蛋糕,已超出標注的期限,此卡已作廢,既不同意付蛋糕,也不同意退回卡中的錢。陳女士表示自己沒有注意到標注的日期,也沒有任何人提醒過她,蛋糕店沒有盡到提醒告知義務。
爭議焦點
焦點一:卡上關于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的標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是典型的霸王條款,違反了《消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即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本案中商家使用的是一種格式條款合同,內含霸王條款,不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合同無效。
焦點二:蛋糕卡過期,是否是真正意義上的作廢。
這起糾紛中,商家使用的是一種格式條款合同,依據《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這起糾紛中,陳女士所持蛋糕卡中的日期已過期,說明終止期限已滿,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債權人不再承擔責任,合同終止履行,合同可以解除,但并不代表卡中的余額作廢,商家應將陳女士事先預付的159元錢返給陳女士。
焦點三:陳女士是否享有知情權、是否享有返還預付款的權利。
依據《消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包括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本案中蛋糕店沒有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需求。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這起糾紛中陳女士的蛋糕卡已超期,蛋糕店不再承擔責任,合同終止履行。但陳女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合同,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沒有蓄意違反合同約定。蛋糕店應將陳女士購卡時支付的159元錢返還給陳女士。調解中,蛋糕店堅持按蛋糕卡上的面值給付蛋糕,征得陳女士同意,最終蛋糕店為陳女士交付了價值318元的蛋糕。
案件思考
現實生活中,經常有個別商家抓住消費者不細致的弱點,在代金卡、代金券、充值卡、預付卡中利用格式條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規定,常見的如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此卡售出后概不退卡等損害消費者的霸王條款??ㄖ袠俗⒌钠谙拗皇且环N合同期限,合同期限屆滿后,應當解除,合同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債權人不再承擔責任,但并不等同于說卡中的錢隨之作廢。合同終止了,權利義務關系解除了,但商家應當將消費者卡中的余額或者未接受的服務折價返還給消費者,現實中經常有個別商家憑借消費者不細致的心理,將卡中的金額以及應提供的服務一并作廢,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違反了《消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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