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級香茶老茶客最愛”廣告用語違法嗎?
案 情2016年8月1日,BD縣工商局收到付某發來的舉報信函,稱其于7月24日在淘寶網某茶葉旗艦店購買了“恩施富硒綠茶2016新茶雨前炒青散裝茶葉250g”。付某認為被舉報人網店頁面有“特級香茶老茶客最愛”用語,違反了《廣告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要求BD縣工商局立案查處并給予其舉報獎勵,被舉報人退還貨款并依法賠償。
爭 議
收到該舉報信函后,BD縣工商局組織了討論,執法人員對幾個問題有不同意見,產生爭議。
(一)對舉報人身份的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舉報人存在以營利為目的的傾向,可以認定其為職業打假人,對其訴求不予支持。另一種觀點認為,應圍繞其權益是否受到侵害、舉報事實是否成立而決定是否受理、處理,對其身份可不予探究。
(二)對涉案廣告用語是否違法的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被舉報人的網店頁面使用了“特級”“最愛”等絕對化用語,其中“特級”涉嫌貶低同行業產品,“最愛”指向自身產品,違反《廣告法》相關禁止性規定,應立案查處并支持舉報人的請求。
另一種觀點認為,“特級香茶老茶客最愛”描述中的“老茶客最愛”,是針對“特級綠茶”這一類茶葉,并非特指某一具體品牌商品,對同類商品不會產生實質性貶損,對消費者選購商品不會產生實質性誤導,該廣告語不違法。
分 析
(一)對舉報人身份的認識與理解
職業打假人通常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知假買假的群體,其利益是否應受到保護,在法學理論界爭議頗大。在執法實踐中,職業打假人大量占用有限的行政資源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近年來,全國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統稱工商部門)受理的涉及互聯網領域廣告問題的投訴、舉報數量越來越多,基層執法人員工作量逐年增加。
筆者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凡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都屬于消費者。憲法和相關行政法規規定,公民即使不作為消費者,對違法行為也有舉報權。因此,投訴、舉報案只要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便應受理:一是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受到侵害,二是投訴、舉報的違法事實可能成立。
從本案初查結果看,舉報人在淘寶平臺購買被舉報人茶葉的事實屬實,其舉報的違法事實可能成立,其權益可能受到侵害,應先受理,再進一步調查確認其權益是否被侵害,被舉報的行為是否違法。
(二)對“特級香茶老茶客最愛”用語是否違法的分析
關于“特級香茶”的理解。根據GB/T14456.2-2008《綠茶》第二部分的規定:大葉種綠茶5.2.2“炒青茶各級感官品質應符合表2、表3的規定”,表2的級別欄目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由此可見,舉報人購買的炒青茶葉依此國家標準宣傳其茶葉為“特級”是有依據的,并非無中生有。因此,這里的“特級”有國家標準依據,不屬于絕對化用語。
關于“老茶客最愛”的理解。老茶客泛指品茶資歷較深的一類茶葉消費群體,在“特級香茶老茶客最愛”這樣的語境中,老茶客最愛的應是特級香茶,而非特指某個產品。調查顯示,“特級香茶老茶客最愛”的字體大小、顏色、字樣均衡,前后沒有跟隨自身產品名稱的表達,也沒有實質性貶低同行產品的表現。直接判定“最愛”指向的就是被舉報人自己的產品,理由不充分,也不能判定其誤導消費者。綜上,不能判定“特級香茶老茶客最愛”用語違法,舉報人要求退還貨款、依法賠償、給予獎勵的理由不成立,不應支持其訴求。
處理結果
BD縣工商局接到該舉報信函后,并未糾結于職業打假人身份的認定,而是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凈化廣告市場為第一要務,安排專人調查,固定了網絡證據,調查了行政相對人,查清了舉報的基本事實,開展了多次討論,請示了上級有關部門,最終認定“特級香茶老茶客最愛”廣告語不違法,對舉報人的請求不予支持。
舉報人不服,向BD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2016年10月12日,BD縣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截至目前,舉報人未提出不同意見。
延伸思考
自新《廣告法》施行以來,廣告領域涉及絕對化用語的投訴、舉報案件陡增。在處理此類投訴、舉報案件中,工商部門既要做到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又不能因行政權力的介入而損害經營者的正當權益。對廣告領域涉及絕對化用語的投訴、舉報,應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凈化廣告市場為第一要務,圍繞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被投訴、舉報的違法事實是否成立等要件決定是否受理;在判定廣告用語是否違法時,應結合相關語境、證據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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