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飲”、“送禮”的侵權白酒如何處理?
案情2010年3月,某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中發現,某酒店餐飲部倉庫內存放著標注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52°、38°水井坊白酒共16瓶,標注為四川省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52°、39°五糧液白酒共23瓶。經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鑒定,上述39瓶白酒為假冒水井坊、五糧液系列產品。調查中,某酒店法定代表人康某不承認這批酒是酒店購入用于銷售的,堅稱是他的一個朋友放在店里請他代為處理的,“處理”的意思是讓他自飲或過節時作為禮物送人,并稱他之前未付錢給朋友,而是商量好等他“處理”后再付錢,且拒絕提供請他代為處理白酒的朋友的任何信息。由于酒店未按要求建賬,調查人員也未能發現這些假冒水井坊、五糧液白酒的進、銷貨憑證。
爭議
對于某酒店和康某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以及構成何種侵權行為,辦案人員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由于康某稱該批假冒水井坊、五糧液注冊商標的白酒是朋友請他代為處理的,處理的方式是自飲或送禮,而現有的證據又不足以證明某酒店購入了侵權商品或在經營活動中銷售了侵權商品,所以不能認定某酒店或康某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批假冒水井坊、五糧液注冊商標的白酒存放在某酒店餐飲部倉庫內,雖無足夠的證據證明某酒店有購入、銷售侵權白酒的行為,但某酒店的行為構成《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所指的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行為。
第三種意見認為,某酒店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指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理由是:依照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康某的陳述不符合常理,應當不予采信。第一,酒店餐飲部倉庫是專門用來存放酒店經營餐飲所需物資的場所,是酒店經營場所的一部分,存放在此的白酒通常情形下屬于經營用酒。自飲、送禮的酒按常理不應該存放在餐飲部倉庫內,或即使存放倉庫內,應特別叮囑倉庫保管員這批酒不能在酒店經營中使用,但康某并未對倉庫保管員特別交代過。第二,康某聲稱該批酒是朋友存放在他那里的,但拒絕提供該朋友的任何信息,對此也沒有作出合理的解釋。第三,標稱為水井坊、五糧液的白酒共有39瓶,用于自飲或送禮,在數量上不符合常理。綜上,康某的陳述既不符合常理,也沒有任何證據加以證明,不能形成證據鏈,應不予采信。根據現有的現場檢查筆錄、侵權實物和商標權人的鑒定報告等證據材料,可以認定某酒店存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
某市工商局作出認定某酒店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侵權物品和罰款處罰后,該酒店未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按時履行了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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