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擅設分支機構應當如何定性?
案情:2011年1月至2011年11月,A公司在未取得分公司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在其住所以外的地方以“A公司北京西城站”的名義從事快遞服務經營活動。接到舉報后,執法人員以A公司冒用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名義為由對其立案調查。
分析:
在實踐中,公司未經登記注冊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比較常見。然而,自《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廢止后,公司擅設分支機構行為如何定性處罰成為一個爭議頗大的問題。爭議主要集中在公司擅設分支機構是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八十條(或《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定性為冒用公司分公司名義,還是定性為無照經營。筆者認為,公司擅設分支機構應定性為冒用公司分公司名義。
在《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修訂之前,公司擅設分支機構是按照《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處理的?!豆镜怯浌芾砣舾蓡栴}的規定》廢止后,公司擅設分支機構是不是就只能按無照經營處理呢?當然不是。一方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沒有對公司擅設分支機構的情形作出詳細規定;另一方面,單純的無照經營行為與公司擅設分支機構行為在違法主體、經營者組織結構等方面均不相同。
筆者認為,《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八十條可以替代《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作為處理公司擅設分支機構行為的依據。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的規定,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人員之所以對公司擅設分支機構行為的性質產生爭議,是因為對“冒用”一詞存在不同理解。筆者認為,《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八十條中的“冒用”針對的是“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這兩種登記行為。禁止冒用公司分公司名義,所規制的并不是未經公司許可而使用公司名稱權的行為,而是未經公司登記機關許可擅設分支機構的行為,這種冒用行為欺騙的是公司登記管理機關,破壞了公司登記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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