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所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嗎?
案情:D縣供電局是E省電力公司的分支機構。自2000年以來,D縣供電局在全縣范圍內設立了13個供電所,向農村用戶提供電力服務,但這些供電所均未辦理營業執照。2009年4月,工商機關以涉嫌無照經營為由對上述13個供電所進行查處,責令其立即改正無照經營行為,限期補辦營業執照,處以罰款8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電費收入扣除成本、維護費用、稅款)。
爭議焦點:
在本案查處過程中,工商機關與D縣供電局之間存在較大分歧。工商機關認為,D縣供電局設立的供電所是其分支機構,應當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關于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供電營業所是否辦理營業登記問題的答復》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取得供電營業許可證,并辦理營業執照。本案中的13個供電所在沒有取得供電營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從事供電經營活動屬于無照經營,工商機關有權依法予以查處。
D縣供電局認為,該局設立的供電所無須辦理供電營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因為,E省經貿委在2002年下發的《關于改革后縣級供電企業設立的供電所是否辦理營業執照的意見》中指出,農電體制改革后,縣級供電企業設立的供電所可以不辦理營業執照。根據《電力法》和《供電營業區劃分及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國供電營業區劃分為4級,最低一級是縣級供電營業區,供電所沒有獨立的供電營業區,不具有辦理供電營業許可證的主體資格。供電營業許可證是辦理營業執照的前置批準證件,既然不需要辦理供電營業許可證,也就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供電所沒有可供獨立支配的財產,沒有獨立的內部核算機制,不屬于分支機構,不適用要求供電公司分支機構辦照的規定。
此外,D縣供電局還主張,供電營業許可證是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批準證件,即使該局設立的供電所沒有辦理供電營業許可證的行為違法,也應由電力管理部門處理,工商機關無權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評析:
此案是近年來工商機關查處供電所無照從事供電經營活動的一個較為典型的案件。
自上世紀90年代末農電體制改革以來,全國設立了大量供電所。然而,對于供電所應否辦理營業執照、工商機關對供電所擅自從事供電經營活動的行為是否有權查處等問題,執法人員始終沒有統一的認識。在實踐中,有的地方供電所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有的地方供電所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工商機關查處供電所無照經營行為的案件,在此地被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認定為有管轄權,在彼地卻被認定為無管轄權。
在農電體制改革初期,一些地方為了加快改革進度出臺了一些涉及供電所市場準入問題的規范性文件或政策文件,規定供電所可以不辦理營業執照。筆者認為,這些規范性文件或政策文件無權規定市場準入問題,更不應成為供電所無照經營的“保護傘”。
《供電營業區劃分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為便于分級管理,根據電網結構和行政區劃不同,一般可將跨省營業區劃分為省、地、縣三級營業區;省級營業區劃分為地、縣兩級營業區;地級營業區劃分為若干個縣級營業區;并在每級營業區內設立相應的供電營業分支機構。根據這一規定可以看出,供電所屬于在縣級供電營業區內設立的供電營業分支機構。D縣供電局所稱供電所無可供獨立支配的財產、無獨立的內部核算機制,并不影響供電所屬于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性質。
《電力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九條規定,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關于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供電營業許可證是供電營業機構在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的合法許可憑證。供電營業機構是指跨省電網經營企業、省電網經營企業、地方獨立電網經營企業、躉購轉售供電企業、兼售電能的地方發電廠以及上述電網經營企業下設的供電營業分支機構。未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供電營業機構領取供電營業許可證后,應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企業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此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關于供電營業所是否辦理營業登記問題的答復》中明確規定,供電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必須在取得供電營業許可證后,辦理營業執照,方可營業。D縣供電局以供電所沒有獨立的供電營業區為由辯稱供電所不具有辦理供電營業許可證的主體資格,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關于案件管轄權問題,原電力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相關文件規定:“1998年12月31日后,未領取《供電營業許可證》的供電營業機構,不得繼續從事供電業務。仍從事供電業務的,由電力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各自的職責依法處理。”這就說明,對供電營業機構(包括供電所)未領取供電營業許可證(當然也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供電經營活動的行為,電力管理部門和工商機關均有管轄權。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供電企業設立供電所,應當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供電營業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供電企業設立的供電所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供電經營活動的,屬于無照經營,工商機關有權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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