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屬于違規有獎銷售嗎?
案 情
2016年5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工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涵江區人民街東側的某家居經營部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代理的某品牌官方微信正在開展有獎銷售活動。同時,當事人店面展廳擺放有獎銷售的廣告牌和宣傳單,宣稱特等獎為“免單4999 + iphone6s”。執法人員認為,當事人設置的特等獎金額明顯超過5000元,其行為涉嫌違反《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于當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今年5月16日至6月18日響應某陶瓷公司號召開展陶瓷全國聯動品牌月活動,凡消費滿5000元可獲抽獎券1張,以非現金的物品和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特等獎“免單4999 + iphone6s”一臺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正常價格折算金額超過5000元。截至案發,共有10名消費者參與有獎銷售活動。
評 析
一、誰是本案的違法主體?
在本案查辦過程中,當事人某家居經營部辯稱抽獎活動由其所代理產品的生產商某陶瓷公司發起,該經營部只是響應廠商號召在店內進行抽獎活動布置,所有涉及抽獎活動的官方微信、廣告牌、宣傳單落款均為某陶瓷公司。該經營部不存在違法故意,應當由某陶瓷公司承當法律責任。
執法機關認為,本案中的某家居經營部是某陶瓷公司的品牌代理經銷商,該經營部現場專門經營某品牌陶瓷。雖然此次抽獎活動的官方微信、廣告牌、宣傳單落款均為某陶瓷公司,但涉案違法行為發生在該經營部營業場所內,其參與抽獎活動的目的是促進陶瓷銷售,提高市場占有率,最終增加自身獲利。就本案而言,某家居經營部在主觀和客觀上都存在輔助違法情形,理應承當違法責任。某陶瓷公司在法律上是違法行為的主要組織者,辦案機關同時將案件線索抄告企業所在地監管部門追責。
二、本案中的特等獎設置是否違法?
在本案中,當事人辯稱其設置的特等獎是“免單4999+iphone6s”一臺,不是直接獎勵現金且未超過5000元。此外,活動期間雖然有10名客戶下訂單,但這是該經營部的正常業務量,不能證明這10名客戶為了參與抽獎購買商品。
辦案機關認為,免單是等同于直接獎勵現金的一種抽獎式有獎銷售。《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第八條第五款和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二款均規定: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現行法律對違規有獎銷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是“行為罰”而不是“結果罰”,只要當事人對外正式廣告宣傳即將開展金額超過5000元的有獎銷售活動,就足以形成市場吸引力,對其他同行業經營者造成不公平競爭,并不要求實際損害后果。當然,如果當事人在活動開展過程中主動糾正違規抽獎行為,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考查因素。在本案中,當事人僅是口頭辯解,并未提供相關證據,其主張不應采納。
定性與處罰
辦案機關認為,當事人某家居經營部超過法定標準開展抽獎式有獎銷售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第八條第五款的規定,構成違法有獎銷售。鑒于當事人的違法有獎銷售活動系應廠家布置開展,其行為起輔助性作用、社會危害性小,因此予以從輕處罰。最終,辦案機關依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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