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查處某供水公司濫收費用案
編者按今年4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表揚全國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公用企業專項整治工作表現突出單位、突出個人及推廣典型案例的通報》,公布11起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公用企業限制競爭、濫收費用的典型案件。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出通知,要求各地今年繼續深入開展整治公用企業限制競爭和壟斷行為突出問題專項執法行動。雖然規制公用企業限制競爭、濫收費用行為的依據法律和以往有所不同,但此類行為的市場地位認定、表現形式、查辦經驗技巧等有相通之處。基于此,本報將陸續刊發這些典型案例,希望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能有所借鑒。

案情簡介
辦案機關:四川省南充市工商局
處罰時間:2017年10月25日
處罰結果: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227.081565萬元
四川省南充市某供水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南充市南部縣屬國有獨資企業,主營業務是為南部縣城區提供自來水供水服務。2011年9月以前,當事人一直依照《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向未按時交納水費的用戶收取滯納金。
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條例》修訂為《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同年9月1日正式實施),取消了對未按時交納水費收取滯納金的規定。鑒于法規不允許再收取滯納金,當事人按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三條“用戶應當依法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納的,供水企業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追究用戶的違約責任”的規定,從2011年9月起沿用滯納金標準向未按時交納水費的用戶收取違約金。
經查,2011年9月至2015年10月,當事人未按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的規定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也未取得價格主管部門的許可,擅自按日5‰向用戶收取違約金。
當事人于2015年制定供用水合同格式文本,同年11月開始和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每月的18日至25日,當事人的收費管理員抄取錄入用戶的用水量,下月的6日至再下月的5日,為用戶交納水費的時間,超過期限未交納水費的用戶,當事人計算收取違約金。違約金收取的標準以應交水費和污水處理費(南部縣用戶的污水處理費由當事人代收)為基數,按照日5‰(年182.5%)的比例收取。
根據《建設部關于對自來水水費滯納金有關問題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未與用戶約定水費違約金比例,應當依照業務主管部門確定的收取標準和司法解釋收取違約金,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2011年7月至2015年10月期間的貸款利率最高值年7.05%為基準,再按最高加收50%作為確定當事人收取用戶違約金的比例,收取違約金比例最高應為年10.575%。
當事人未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收取違約金的時間為2011年9月至2015年10月,在此期間當事人實收違約金347.756301萬元,扣除應收違約金20.15081萬元(按最高比例年10.575%計算),再扣除已交納的稅費100.523926萬元,當事人實際濫收費用的違法所得為227.081565萬元。
南充市工商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濫收費用行為。根據《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一款和《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南充市工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辦案人員談體會——
爭取各方支持 厘清法律法規
四川省南充市某供水公司是該市南部縣城區唯一一家自來水供應企業。2011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間,當事人在沒有和用戶協商約定違約金比例的情況下,以應交水費和污水處理費為基數,按照日5‰的比例向未按時交納水費的用戶收取違約金。南充市工商局根據《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一款和《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辦案機關在查辦本案時,存在三個方面的爭議。通過查辦本案,辦案人員深深體會到,爭取上級和紀委部門的支持,厘清相關法律法規,對查辦公用企業限制競爭、濫收費用案件至關重要。
爭議焦點
本案有三個爭議焦點。第一,當事人可否收取違約金?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三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依據供、用水雙方簽訂的供用水合同約定,收取水費和基本水費,并使用統一的收費憑證……用戶應當依法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納的,供水企業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追究用戶的違約責任”的規定,供水公司應和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約定違約金比例,方能收取用戶違約金。本案當事人沒有和用戶簽訂合同,未約定違約金,因此不能收取違約金。
另一種觀點也是主流觀點認為,可以收取一定的違約金,主要有四個方面的理由。一是當事人和用戶之間長期存在供用水關系,不能因為沒有簽訂書式合同,就否定雙方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在雙方交易過程中,用戶違約不按時交納水費,違約方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違約金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二是當事人對逾期交納水費的用戶收取違約金,是對按時交納水費用戶的公平表示。
三是當事人是南部縣城區唯一的供水企業,如數收取水費,可保障流動資金充足,支持企業的再生產,避免南部縣城區不正常停水事件發生。因此,當事人對不按時交納水費的用戶征收一定的違約金,旨在督促用戶按時交納水費。
四是根據《建設部關于對自來水水費滯納金有關問題的復函》“沒有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規定,供水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支持收取一定的違約金。
第二,違約金的收取比例。
當事人辯稱,根據《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逾期不交納的,供水企業應當催交,并可對用戶按日加收應交水費5‰的滯納金”的規定,當事人收取滯納金標準可以為日5‰。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條例》修訂為《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取消了加收滯納金的規定,但是《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用戶應當依法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交納水費。逾期不繳納的,供水企業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追究用戶的違約責任”,因此供水企業可以收取違約金。由于沒有任何法律、文件明文規定違約金的比例,當事人沿襲前期收取滯納金的標準,是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
辦案機關認為,當事人不與用戶協商,單方面制定違約金比例,強加于用戶,其行為違反《合同法》規定的合同雙方平等、自愿原則。違約金應以損失為基準,而當事人制定的年違約金高達水費本金的182.5%,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規定,該違約金的收取比例遠遠超過本金30%,顯失公平,應當予以糾正。
《建設部關于對自來水水費滯納金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國家取消水費滯納金后,城市供水企業在具體執行中,可按《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通過與用戶協商,在供水合同中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指出:“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根據上述規定,辦案機關認為,當事人既然沒有和用戶約定水費違約金比例,就應當依照業務主管部門確定的收取標準和司法解釋收取違約金。本著兼顧公平、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辦案機關采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2011年至2015年之間貸款基準利率最高值作為基數,計算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合理標準應為年10.575%。
第三,違法行為的終止時間。
辦案中,辦案人員曾提出三個不同的違法行為終止時間計算標準:一是當事人開始和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合同》之日,二是當事人和所有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之日,三是單個用戶和當事人簽訂《供用水合同》之日單獨計算。
辦案機關認為,當事人在南部縣城區有10萬用戶,重新和每個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是一個繁冗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當事人于2015年11月開始此項工作,至2017年2月重新簽訂《供用水合同》約5萬份,執法部門應認可其積極主動整改的行為。最終,辦案機關認定當事人違法行為終止時間為2015年10月。
辦案思考
辦案人員在查辦本案時,總結了兩點辦案體會。
一是查辦本案獲得上級部門和紀委部門的支持。公用企業大多是國有企業,其不僅是一個市場經營主體,還承擔部分政府公共職能。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調查公用企業違法行為時往往面臨較大阻力。立案后,辦案機關向四川省工商局申請本案為掛牌督辦案件,取得上級部門的幫助和支持。在本案調查過程中,辦案機關領導多次向南充市紀委匯報,得到紀委的支持。得益于省工商局的指導和紀委部門的支持,當地政府全力配合辦案機關的案件調查工作,辦案人員順利取得與本案相關的證據材料。
二是辦案人員打好法律基礎。當事人是四川省水業協會成員單位,參與《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的修訂工作,對自來水供水行業的法律法規政策非常熟悉。對此,辦案人員仔細閱讀自來水、合同、借貸方面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多次走訪人民銀行、銀監局、發改委、建設局、水務局、法院,全面了解相關行業政策,并厘清供用水雙方的法律關系,做到比當事人還熟悉自來水供水行業法律法規,掌握了案件調查的主動權。
最終,辦案人員以事實和證據說服了當事人,順利辦結本案,有效規范了自來水亂收費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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