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處能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嗎?
案 情:A縣工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當地一個倉庫進行檢查,發現B公司(個人獨資企業)駐A縣辦事處涉嫌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經查,B公司駐A縣辦事處沒有取得合法經營所需證照,截至被查處時非法獲利兩萬元。在案件調查過程中,B公司駐A縣辦事處負責人張某提供了B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實際上,B公司駐A縣辦事處的運營資本全部由張某投入,張某不享受B公司員工待遇,不向B公司上交利潤和管理費,只是代為銷售B公司產品。B公司負責人承認,B公司曾因業務需要向張某開具了一份授權委托書。
分 歧:
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當事人應該是B公司?!秱€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B公司曾經授權張某為B公司駐A縣辦事處負責人,并向其開具授權委托書,由此可以認定B公司駐A縣辦事處是B公司在A縣設立的分支機構。根據法律規定,B公司駐A縣辦事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故本案當事人是B公司。
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當事人是B公司駐A縣辦事處。在本案中,B公司駐A縣辦事處實際上是假借“辦事處”之名從事無照經營活動,B公司駐A縣辦事處是本案的當事人。
評 析:
筆者認為,本案當事人是張某?!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九條規定,法人、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即以法人、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法人、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后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以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由此可見,要想確定誰是本案當事人,必須明確誰是B公司駐A縣辦事處的直接責任人。
在本案中,除一份授權張某為B公司駐A縣辦事處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外,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B公司駐A縣辦事處是B公司的分支機構。B公司駐A縣辦事處實際上是B公司在A縣的代理銷售點,由張某投資設立并負責經營管理。張某是B公司駐A縣辦事處的直接責任人,因此應當是本案的當事人。

熱門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