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類典型涉嫌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合同名稱:房地產買賣合同(附件)條款內容:雙方同意對合同第四條進行變更和補充:本房地產項目內停車場(包括地面停車位、地下室停車位、車庫、商業會所)及其他出賣人投資建造且未分攤給住戶面積的經營性房產和設施的權屬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有權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的方式進行處置。
點評意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規劃內的車位、車庫等歸開發商所有;而由道路、綠地等開辟而來的則屬業主所有,該條款直接規定歸開發商所有,涉嫌侵犯了業主的所有權,排除了業主的權利。
合同名稱:房地產買賣合同(附件)
條款內容:對合同第八條的變更及補充:本房地產發票在買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并辦理入伙手續后,由出賣人同意安排開具發票。
點評意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根據上述規定,買受人在付清全部房款后就可以要求開具發票。而該條款對開具發票增加了“辦理入伙手續”的條件,還設置了“由出賣人同意”的前提條件,涉嫌排除買受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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