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殺的消費券被強行退款是否合理?
近年來,網購促銷形式多樣,團購、秒殺盛行。其中秒殺因其優惠幅度大,讓不少消費者予以關注及參與。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消保委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在某公眾號花2個1元秒殺了2份餐館的50元代金券。一段時間后,該公眾號回復說商家要搬遷,叫消費者申請退款,退款金額按實際支付的金額,也就是只退 2元。消費者認為不合理,但又不知如何處理。
為此,杭州市消保委發布消費提示提醒消費者:秒殺的消費券,商家如果單方面取消約定,消費者可以要求依法賠償。
消費者用2個1元秒殺了2份餐館的50元代金券,即意味著消費者與餐館之間的合同成立,消費者有權使用該代金券在餐館進行100元的消費。現由于餐館搬遷,提出解除合同,只退回2元給消費者,該公眾號與商家簡單地退還已支付款項,這樣處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餐館由于搬遷,不能按消費者秒殺時的約定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屬于違約在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餐館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消費者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餐館如不搬遷,消費者即可享有100元的商品,根據商品等價交換原則,餐館不能提供100元的商品和服務給消費者,故應賠償100元給消費者。
該公眾號運營商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根據《消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執行,該規定包括:“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商家必須履行義務,否則,消費者可以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現在,遭遇類似情況時,消費者往往不知可以索賠或不知如何索賠,只能自認倒霉不予追究,這其實是在縱容商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即使是低價的“秒殺”,商家也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給予消費者合理的賠償。
杭州市消保委同時提醒消費者,在參加秒殺活動時要注意辨別運營商和商家的合法性,了解清楚秒殺商品的服務內容,并保留截圖、聊天記錄、付款憑證等消費憑證;遭遇糾紛時,要大膽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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