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應該賠償嗎?
案 情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李某于2016年8月4日打電話向陜西工商12315指揮中心反映:她花費23.8元在淘寶網購買了延安市某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下簡稱A公司)銷售的紫薯干一袋,A公司在網頁上宣傳紫薯干能夠治療腸胃疾病及抑制癌癥。李某認為此廣告構成虛假宣傳,誤導其購買商品,應該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的規定,給予其500元賠償。
分 析
(一)A公司發布的廣告屬于違法廣告李某反映稱:A公司宣稱其出售的紫薯干能改善消化道環境,還對100多種癌癥有預防和治療作用。經核實,A公司將百度百科、醫療雜志及互聯網上的相關內容進行摘編,原廣告內容為“紫薯富含纖維素,纖維素可增加糞便體積,促進腸胃蠕動,清理腸腔內滯留的黏液、積氣和腐敗物,排出糞便中的有毒物質和致癌物質,保持大便通暢,改善消化道環境,防止胃腸道疾病的發生”及“紫薯富含硒元素和花青素,花青素對100多種疾病有預防和治療作用,被譽為繼水、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維生素、礦物質之后的第七大必需營養素”。A公司認為,廣告用語是對紫薯以及所含成分作用的客觀表述,并無虛假。
本案中,A公司銷售的商品是食品,廣告中使用了預防治療用語,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因此該廣告屬于違法廣告,應按照《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處理。
(二)違法廣告不一定是虛假廣告
違反《廣告法》規定發布的廣告都是違法廣告。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虛假廣告有兩個特征:一是形式上,廣告的內容虛假或者引人誤解,使用虛構或者無法驗證的文摘、引用語作證明材料的,為虛假廣告;二是效果上,造成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客觀后果,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即宣傳的虛假信息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策。如果信息不真實,但對購買決策沒有實質性影響的,不構成虛假廣告。本案中廣告內容引用了百度百科、醫療雜志及互聯網上的相關內容,內容并無虛假,因此雖然違反《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但并不是《廣告法》第二十八條所列虛假廣告之情形。
(三)A公司不應該給李某賠償
1.經營者發布廣告的內容引用了醫療雜志、百度百科以及網絡用語描述商品,不是經營者主觀自己虛構的內容,屬于違法廣告,但不是虛假廣告。
2.李某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理性人,對其所購食品應有基本的了解和認識。若李某僅憑經營者廣告用語便輕率購買商品,屬于未盡到合理的謹慎義務,該意思表示的相應后果應由李某自行承擔,與經營者的廣告行為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此外,李某無客觀證據證明商品存在質量問題,也無證據證實其存在實際損失。可見,經營者的廣告宣傳行為并不符合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A公司的廣告用語對李某購買行為不具有實質性影響,不構成虛假廣告,也不屬于消費欺詐。因此,李某的賠償請求不應該得到支持。
□陜西省延安市工商局 楊君玲
編后
4月11日,本版曾刊登《購買絕對化用語宣傳的產品索賠法院判決工商部門不予受理合法——葉某不服廣州市工商局不予受理決定行政訴訟案評析》(全文可掃描下方二維碼閱讀),從此文所介紹的案例來看,法院認為,對“廣告行政違法=廣告民事欺詐”的思維誤區有必要予以厘清。某些當事人確實存在廣告違法行為,但是否構成民事欺詐則是不確定的,要看具體個案中的廣告行為是否符合民事欺詐的構成要件。如果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作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則其認為欺詐的理由不成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某個市場主體廣告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置,與其廣告是否構成民事欺詐沒有必然邏輯關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是分屬不同法律體系又并行不悖的責任形式,有各自獨立的判斷標準,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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