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69655號渝新歐商標無效宣告案評析
閱讀提示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從1982年《商標法》頒布施行以來,該條款歷經三次修改未作任何變化,一直沿用至今,可見其重要性及高度蓋然性。但實踐中對于此條款的適用存在諸多不同理解。本文結合第10469655號渝新歐商標無效宣告案,闡釋此條如何維護公序良俗,具有較強的啟發性。
◎基本案情
申請人:重慶交通運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重慶市永川區隆科服裝經營部
爭議商標:第10469655號渝新歐商標
◎當事人主張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是:渝新歐系國際鐵路聯運通道,作為重慶市積極融入國家“一帶一路”建設和長江經濟帶重大部署的重要基礎和支撐,其影響力不局限于重慶。渝新歐不僅是一條鐵路名稱,它已上升為承載新時代亞歐人互聯互通夢想的國家戰略代名詞。渝新歐鐵路線的影響力已覆蓋除鐵路運輸以外的相關服務項目,包括市場營銷等。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是搶注行為,不僅直接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不利于渝新歐國際鐵路聯運大通道的順利實施,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甚至可能影響中歐貿易之良性運轉,有損我國國際形象。
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商評委審理與裁定
商評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2年2月8日申請注冊,于2013年3月28日獲準注冊在第35類貨物展出、樣品散發、商業櫥窗布置、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市場營銷、電話市場營銷、復印服務、計算機錄入服務、尋找贊助等服務上。
2.為推動國際貿易,中國、哈薩克斯坦、俄羅斯、白俄羅斯、波蘭、德國鐵路部門聯手打造了渝新歐國際鐵路項目。該項目建設的鐵路線路連接中國重慶、西安、蘭州、烏魯木齊,過境阿拉山口進入哈薩克斯坦,再經俄羅斯、白俄羅斯、波蘭,至德國杜伊斯堡,全長11179公里,被命名為渝新歐。其中,渝指中國重慶,新指新疆阿拉山口,歐指歐洲。2010年10月18日,渝新歐國際鐵路中國國內段正式試運;2010年12月28日全程試運,由中國重慶至德國杜伊斯堡。
商評委經審理認為:
2013年8月30日修訂的《商標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案申請人雖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無效宣告申請,但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依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01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適用現行《商標法》。作為原則性條款,《商標法》第七條已在具體條款中有所體現。
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本身文字、圖形或其他構成要素違反公序良俗等而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會損害我國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宗教、風俗習慣、公共利益秩序等。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表明,渝新歐鐵路系中國、哈薩克斯坦、俄羅斯、白俄羅斯、波蘭、德國為推動國際貿易而聯手打造的國際鐵路項目。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渝新歐鐵路已投入運營,受到國內外各界關注。本案被申請人地處渝新歐鐵路起點重慶市,理應知曉渝新歐鐵路建設及運營情況。被申請人并非渝新歐鐵路相關運營保護單位,卻將渝新歐申請注冊為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市場營銷等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將其與渝新歐鐵路相聯系,不利于該國際鐵路線的宣傳、運營、保護,損害公共秩序和利益,易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
綜上,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之情形,依據該條款規定,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評 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本案是禁止“其他不良影響”商標注冊的典型案例。維護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在民商事法律中被廣泛使用,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商標法》中對此也有體現。在我國,違反公序良俗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法律更禁止此類標志作為商標使用。該條款中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在適用該條款對注冊商標是否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響進行判定時,應當考慮社會背景、政治背景、歷史背景、文化傳統、民族風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應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務。
具體到本案中,爭議商標為文字商標,由漢字渝新歐構成。渝新歐并非常見漢字組合,亦無固定含義。由查明事實可知,在“一帶一路”倡議背景下,我國與多國鐵路部門為推動國際貿易及物流聯手修建了渝新歐國際鐵路項目。此段鐵路項目的命名,渝指中國重慶,新指新疆阿拉山口,歐指歐洲。同時,眾所周知渝、新二字分別是中國重慶市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簡稱,歐也通常作為歐洲的簡稱,如中歐合作、中歐峰會。本案被申請人地處渝新歐鐵路起點重慶市,在當前我國大力宣傳“一帶一路”建設及該國際鐵路已投入實際運營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對渝新歐鐵路建設及運營情況理應知曉。渝新歐并非被申請人臆造且被申請人也并非渝新歐鐵路相關運營保護單位。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貨物展出、替他人推銷、市場營銷等服務,通常服務目的在于對商業企業的經營或者管理進行宣傳和幫助。在被申請人對渝新歐鐵路項目不享有管理權、保護權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易使消費者將其與渝新歐鐵路保護運營單位相聯系,將不利于渝新歐國際鐵路線的宣傳、運營、保護。
“一帶一路”是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簡稱,是由我國提出的國際合作發展理念和倡議。渝新歐國際鐵路是實現“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支撐通道。2010年10月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渝新歐鐵路已投入實際運營中。自渝新歐鐵路開通運營以來,在提升沿線貨物運輸總量及周轉量,實現多邊進出口貿易額增長方面作出巨大貢獻,成為新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的標志性成果,受到國內外各界廣泛關注。在此情況下,爭議商標的注冊可能對我國國家形象和公共利益產生損害。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商評委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會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易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違反了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因此予以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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