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盛仕銘集團有限公司傳銷案及點評
編者按
傳銷是社會的毒瘤。前不久發生的善心匯傳銷事件和天津靜海傳銷組織致人死亡事件提醒我們,這一毒瘤尚未根除。因此,查處傳銷行為是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當前及今后一段時間的工作重點。打擊傳銷,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在這場“戰爭”中,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牢牢把握破案、整治、宣傳、預防等重點環節,堅持系統治理、源頭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加大對傳銷重點地區、重點環節、重點人員的整治力度,開展形式多樣的打擊傳銷執法行動,查處了一批大要案件。
為了更好地學習推廣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傳銷案件中的經驗,本報選取2015年至今的一些典型傳銷案例,邀請專家、學者和執法辦案人員等,以傳銷案件處罰決定書為主,作出點評,為各地辦案機關查處傳銷案件提供借鑒。
案情介紹
根據群眾舉報,吉林省長春市工商局依法于2016年1月29日對趙某涉嫌傳銷案及王某涉嫌傳銷案立案調查,于2016年2月26日對孫某涉嫌傳銷案和李某涉嫌傳銷案立案調查。
在調查中發現,涉嫌傳銷證據均指向當事人中山盛仕銘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仕銘公司),即該違法行為是由盛仕銘公司組織策劃實施的。由于案件涉及全省范圍,在立案同時,吉林省工商局也成立以長春市工商局為主要辦案力量的省市聯合調查組,對長春市、吉林市、四平市、松原市、白城市、遼源市、通化市、白山市和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以及公主嶺市和梅河口市的盛仕銘推廣中心調查取證,先后4次派出執法人員赴盛仕銘公司實地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為避免重復執法,2016年5月12日,吉林省工商局印發《關于指定長春市工商局統一查處中山盛仕銘集團有限公司涉嫌傳銷案的通知》并發出指定管轄通知書,指定長春市工商局對吉林省范圍內盛仕銘公司涉嫌傳銷案統一查處。
經查,當事人所采取的168模式具體如下:交納1000美元成為網絡商城1個商鋪的業主,同時獲得該商城經銷商資格,即發展他人成為經銷商的權利。成為會員后,進入由電腦自動生成的1名組長帶領6名組員的推廣小組,完成8個商鋪的推廣任務,即招商A階段。本階段小組內任何人推廣1個(2個或2個以上)商鋪,小組每人均享受50(80)積分的獎勵,該過程共有20次獎勵機會,共獲獎勵8000積分或12800積分,推銷 最快最多者升為下一招商組組長,直接獎勵2000積分;每完成1個招商任務,獎勵組長300積分,8個商城招商完畢,組長獲2400積分,公司直接獎勵組長4000積分,同時進入招商計劃第二階段。A階段招商組長共可得獎勵8400積分。
在B階段,當1個(2個或2個以上)被推薦人也同推薦人一樣進入第二階段,每增加1個(2個或2個以上)商鋪,公司獎勵300(400)積分,共享受10次獎金分配機會,獲得獎勵2.4萬積分。8個商城招商完畢,推薦人成為第二階段招商組長,同時公司獎勵2萬積分。這時系統自動生成新的招商組員,每注冊1個商城,組長獲得3000積分,8個招商任務完成,組長獲得獎勵2.4萬積分,同時公司獎勵完成獎4萬積分。本階段組長共得8.4萬積分,同時進入招商C階段。以此類推,C階段組長可得50萬積分。上述獎勵積分1分等于1元。
依據中山香山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出具的審計報告,當事人從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16日,共在吉林省內發展會員5387人,獲得收入3422.99萬元。當事人為開發網上商城和會員系統共投入網站服務費1490萬元、會員系統服務費102.69萬元。當事人繳納稅金629.99萬元,獲利1200.31萬元。
長春市工商局認為,當事人在互聯網上開辦商城,其主要產品是該商城上的虛擬商鋪。當事人以統一定價銷售產品,從每一個店鋪的銷售收入中留取一部分作為利潤,其余作為運營資金支付銷售人員的酬金(獎勵),雖然流通過程中沒有相互轉賣產品,但招募人員以交納1000美元購買產品取得加入資格,靠發展下線銷售產品,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基礎計提報酬,已構成傳銷行為。
當事人辯稱其在運營過程中實施了創新的電子商務模式,只是采取較大的獎勵幅度以鼓勵老客戶介紹新客戶加入到平臺中來,可能出現與傳銷行為相似的表象,但與法律所規定的傳銷行為有著許多區別。其商城會員購買店鋪交納的1000美元屬于購物,不屬于入門費,不存在欺騙行為。其銷售與推薦獎勵最多只有兩層,雖然采取了團隊計酬的方式,但目的是推銷商鋪。
長春市工商局認為,雖然當事人辯稱其創新的電子商務模式有別于傳統的傳銷模式,但從其組織形式上看,當事人通過168計劃要求加入者只有交納1000美元購買網上商鋪才能成為會員,成為會員才能取得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其實質就是變相收取入門費。當事人同時承諾給予參加者高額回報發展他人加入,參加者再以同樣的方式介紹和發展他人加入,以此構成上下線關系,形成以銷售業績為基礎的銷售網絡和人員鏈。從計酬方式上看,以下線銷售業績為依據給付報酬,形成金錢鏈。當事人的上述行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之規定,已構成組織策劃傳銷違法行為。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同時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二章第八節的規定,該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罰款17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200.31萬元。
關于查處“盛仕銘傳銷”案的幾點思考
長春市工商局查處的盛仕銘公司傳銷一案,來自群眾舉報和執法機關在調查中順藤摸瓜。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自由裁量理由恰當,是一個比較成功的案例。
根據群眾舉報,該局此前分別對趙某、王某、孫某和李某涉嫌傳銷立案調查,在調查中發現整個傳銷活動是由盛仕銘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組織策劃實施的,遂經批準立案,進行全面調查。
該局已查明當事人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5月16日在吉林省內通過其制定的168推廣模式推銷網上商鋪、發展會員,要求被發展的會員向其他人推銷商鋪使其成為會員,并以此計提報酬。從2015年8月起,當事人授權其會員在吉林省內開設服務中心,為其推廣168模式,發展會員,至結案時共授權開設服務中心140家,發展會員5387人,遍布全省各地區。
執法人員收集了當事人主體資格、宣傳資料、獎勵計劃、網站服務合同、支付服務協議、審計報告、納稅證明、吉林省會員情況說明、公證書和大量證人證言,詢問了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管人員,證明當事人利用網上會員系統施行168推廣計劃拉人頭、收取1000美元入門費并采取團隊計酬模式實施傳銷行為的事實。以上收集的證據,均履行了證據確認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傳銷的定性問題。傳銷的本質是欺詐,傳銷定性首先需要依法考量其欺詐性。本案當事人以銷售虛擬商鋪為幌子,以美元為結算貨幣,以返還積分并進而可以返還現金為誘餌,本質上是拉人頭為主的傳銷行為,有欺詐的故意。
傳銷的目的是獲取非法所得。本案當事人組織領導傳銷,獲取上千萬元非法所得。傳銷的性質是傳而不銷或者以銷為幌子。本案就以銷售虛擬的商鋪為幌子,實質上通過拉人頭并收取入門費而獲得再拉人頭的資格并構建多層次的傳銷體系,層層分贓,團隊計酬以入門費為計酬依據,完全符合傳銷的特征,屬于《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所指的傳銷行為。因此本案定性準確。
違法所得的計算問題。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八條“在傳銷違法活動中,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團隊計酬式傳銷的違法所得,銷售自產商品的,按違法銷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產商品的原材料購進價款計算;銷售非自產商品的,按違法銷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以及第九條“在違法所得認定時,對當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前依據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已經支出的稅費,應予扣除”的規定,本案中,當事人獲得收入共計3422.99萬元。執法機關根據審計結論認可當事人為開發網上商城和會員系統投入的網站服務費1490萬元,會員系統服務費102.69萬元,已繳稅金629.99萬元,認定違法所得為并1200.31萬元予以沒收。就整個案件看,本案更符合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將其全部收入3422.99萬元認定為違法所得應無不妥,但執法機關從實際出發考量也許更能為當事人所接受。
相關移送問題。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交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本案明顯已經涉嫌犯罪且屬于情節嚴重,應該按程序移送司法機關。同時,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注冊地在廣東省中山市,還應該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抄告并將部分證據材料一并移送注冊地登記機關,由注冊地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的違法情節,依法考量是否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問題。本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最后一段說:“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七條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本局將通過企業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門網站公示本行政處罰信息。當事人也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的20日內,通過企業信息公示系統自行公示本行政處罰信息;當事人逾期不公示的,本局將責令限期公示;在責令的期限內仍不公示的,將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一旦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當事人將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者禁入。”筆者認為,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一)注冊登記、備案信息;(二)動產抵押登記信息;(三)股權出質登記信息;(四)行政處罰信息;(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的規定,行政處罰信息原則上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門戶網站、專門網站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屬于例外。比如,對自然人從事傳銷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本案采取了在行政處罰決定書后面告知當事人將公示其行政處罰信息的辦法,筆者認為不夠嚴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行政處罰當事人行政處罰信息將向社會進行公示。”筆者認為,此項規定要求工商部門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告知書分別制作、同時發出、同時送達。告知應該是書面的形式并明確告知即將公示的內容和公示的方式,由當事人或者其合法的代理人、代表人簽收。為簡便起見,可以在送達回證的“送達文書及文號”欄內添加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告知書及文號。
□案評人 劉慎銳
運用大數據手段對傳銷案件進行定量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新型傳銷案件,傳銷組織者以電子商務、虛擬店鋪、云平臺為名,要求加入者交納1000美元購買網上商鋪才能成為會員,并以發展會員作為盈利的條件,看似是新型的、符合時代潮流的電子商務模式,但實質上還是傳銷。
目前傳統的傳銷已經被人們高度警惕,傳銷組織者開始實施各種新型傳銷模式,比如電子商城銷售、虛擬貨幣、金融互助、微商等,把這些新型營銷模式的外衣披在傳統傳銷之上,偽裝成高科技創新項目,同時使用微信等新型通信工具進行活動,不同于傳統傳銷的集中上課、限制人身自由的洗腦模式。這種新型傳銷模式讓公眾失去了對傳銷的警惕性,更容易輕信。
新型傳銷模式多在互聯網上實施,更加隱蔽,難以被發現,活動范圍不再局限于某一區域,查處起來也不容易定性,這給監管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中,長春市工商部門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和取證,最終認定案件為一起傳銷案件,這為監管部門查處新型傳銷案件作出了很好的示范。
近年來,披著各種漂亮外衣的網絡傳銷層出不窮,花樣翻新,而且隨著社會科技的發展,其偽裝的外衣也與時俱進,更加具有欺騙性,違法分子也不斷采用新的手段逃避監管。這要求監管部門不斷地進行調查和研究,掌握傳銷的新動向、新手段,采取高科技的手段及時發現、控制新型傳銷行為。
筆者認為,應當運用大數據手段,對已經查處的傳銷案例進行定量分析,總結其規律、特點;同時,借助已有的數據庫和網絡,開發針對網絡傳銷行為的專業的監管系統。
此外,當前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網絡傳銷的法律法規,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只能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直銷管理條例》等監管。《直銷管理條例》對網絡傳銷并沒有給予明確的界定;《禁止傳銷條例》第九條雖然明確規定“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含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電信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處”,但對一些新型的傳銷行為仍缺乏明確的定義。相對于時下網絡傳銷的新形勢、新變化、新特點,立法明顯滯后,希望立法機關在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時充分考慮新型傳銷的特點,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加大處罰力度,對傳銷行為予以及時有力的打擊。
打擊網絡傳銷,防患于未然是正道。除了執法部門采取雷霆萬鈞之勢對網絡傳銷摧毀之外,更需要強化宣傳教育,加強對普通公眾的宣傳,提高其鑒別新型傳銷的能力。要積極利用報刊和網絡,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查處的網絡傳銷典型案例,發布網絡傳銷警示,公布網絡傳銷黑名單,揭露網絡傳銷的騙人伎倆和違法本質,不斷提高群眾抵制和防范網絡傳銷的能力。要讓普通公眾認識到,這些披著高大上外衣的所謂新型經濟,不過是傳統傳銷的變種,公眾應理性選擇投資渠道,不要相信沒有付出的“一夜暴富”。
同時,要密切關注輿情動態,切實加強苗頭性、傾向性情報信息研判。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打擊網絡傳銷行動前,要做好風險評估,制定應急預案,及時報告當地黨委、政府,把不穩定因素控制在萌芽狀態,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
打擊網絡傳銷僅憑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一己之力很難有效開展,應建立政府統一領導,工商和市場監管、公安、電信、金融等部門密切配合,各職能部門通力協作的打擊傳銷工作格局,建立聯席工作會議機制,加強部門間聯動,避免出現因為大量審批或所需手續不全而延誤打擊網絡傳銷時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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