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類典型涉嫌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合同名稱:《旅游合同》條款內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無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點評意見:《旅游法》第六十七條分別對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情形作出了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即使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履行合同,也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可能由旅行社承擔與其行為相應的責任,而上述條款籠統約定旅行社不承擔責任,涉嫌免除旅行社義務、排除游客權利。
合同名稱:《夏令營協議》
條款內容:甲方應于×年×月×日×時到集合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按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視為甲方解除協議,乙方不退還費用。
點評意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上述條款約定甲方未按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就解除合同,系較為苛刻的合同解除條件。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對于解除合同的,如果甲方已經部分履行義務,如支付價款的,價款應當扣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或者合理費用后退還甲方。因此,該條款涉嫌排除甲方的權利,免除乙方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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