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一起在公共場所以實物陳列方式發布煙草廣
基本案情2016年7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東城分局稽查大隊根據幸福大街工商所轉來的材料,依法對某賓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賓館內擺放印有“紅塔山 儲藏時光”“9.9 大重九 方便親切交談 始創于1922”等用語的展示柜和大重九、紅塔山香煙模型(按照真煙的比例制作的模型)。當事人向辦案人員提交了上述展示柜、香煙模型的展示合作協議。
根據協議和該賓館負責人交代,展示柜和香煙模型是北京某煙草咨詢有限公司放置在賓館內向大眾展示的。因此,本案涉事主體為兩個,即廣告經營者北京某煙草咨詢有限公司和廣告發布者北京某賓館。然而,該賓館一口咬定擺放展示柜和香煙模型的行為系“幫助”北京某煙草咨詢有限公司的“私下行為”,雙方并沒有業務往來,也沒有產生經營費用,因此北京某煙草咨詢有限公司的行為后果不應由賓館承擔,且該行為不屬于廣告行為。
辦案人員認為,雙方都是正規企業,是否存在業務往來必定會反映在雙方財務賬目上。于是,辦案人員分別調取了北京某煙草咨詢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明細賬、記賬憑證,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廣安門支行營業室)業務回單,(住宿費)發票以及賓館提供的銀行日記賬、記賬憑證,交通銀行(北京天壇支行)電子回單憑證,發票,發現雙方賬目收支完全吻合。在鐵的證據下,雙方當事人承認有兩筆賬目確系煙草咨詢有限公司支付給賓館的展示費(廣告費),設置展示柜行為是為宣傳某個煙草品牌而進行的市場調研。據此,東城工商分局認定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屬于發布煙草廣告行為。
經查,北京某煙草咨詢有限公司與某賓館于2015年12月20日簽訂云產煙酒店展示合作協議,并于協議簽訂當天將印有“紅塔山 儲藏時光”“9.9 大重九 方便親切交談 始創于1922”等用語的展示柜和大重九、紅塔山香煙模型放置于該賓館一層樓道。北京某煙草咨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月先后兩次以每次1400元的價格向北京某賓館支付展示費(廣告費)共計2800元。為規避檢查,該賓館以住宿費名目記錄在北京某煙草咨詢有限公司財務賬目中。該賓館也于2016年2月、4月先后兩次收到北京某煙草咨詢有限公司支付的展示費(廣告費)共計2800元,且兩次均以住宿費名目給北京某煙草咨詢有限公司開具發票,并將此兩筆展示費(廣告費)收入列入該賓館財務賬目主營收入即住宿收入中。
處理結果
東城工商分局辦案人員認為,當事人以展示柜和香煙模型等實物形式在賓館內展示,屬于煙草廣告的一種形式,本質上屬于在公共場所發布煙草廣告的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當事人發布以上內容廣告一次,東城工商分局根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一十八條第(四)項和《廣告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上述廣告,并對北京某煙草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北京某賓館作出沒收廣告費用2800元、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分析與思考
當事人通過提供展示柜、香煙模型的方式變相發布煙草廣告,在東城工商分局查辦的發布煙草廣告類案件中,屬于首個利用展示柜、香煙模型在公共場所以陳列展示的形式發布煙草廣告的典型案例。
從本案來看,這種變相發布煙草廣告的行為具有較強的隱蔽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作案手段隱蔽。北京某煙草咨詢有限公司與北京某賓館簽訂煙草展示柜合作協議當日(2015年12月20日),向賓館提供展示柜、香煙模型并放置在賓館7號樓通往8號樓(賓館商品經營部對面)過道的顯眼位置。這種展示方式可以讓來往賓客或訪客頻繁接觸到廣告內容,加深其記憶。
2.展示費(廣告費)記賬方式隱蔽。雙方在合作協議中約定“乙方(北京某賓館)在每次付款前7個工作日向甲方(北京某煙草咨詢有限公司)提供相等金額的正式發票‘展示費、信息費、租賃費、服務費、設計費、辦公費’(見明細)”,而在雙方實際的財務記賬中,北京某煙草咨詢有限公司將支付的展示費以住宿費名目記載在財務賬目中,北京某賓館則將收到的北京某煙草咨詢有限公司支付的展示費列入主營收入即住宿收入賬目中。在詢問北京某煙草咨詢有限公司時,其表示并沒有安排人員住宿在某賓館內。
3.當事人涉案動機隱蔽。隱蔽的展示手段和實際的記賬方式,最終目的都是為了隱藏其發布煙草廣告的動機。辦案人員在北京某煙草咨詢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中發現,其經營范圍并未涉及煙草專賣業務。經詢問,北京某煙草咨詢有限公司在賓館內設置的展示柜不涉及第三方,其設置煙草展示柜的目的是進行市場調研,但其行為構成云產煙品牌宣傳,實質上屬于發布煙草廣告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以展示柜、香煙模型的實物展示方式發布煙草廣告,有別于煙草專賣店或柜臺的產品展示,并不是說只要煙草專賣店內設置有某煙草品牌的展示柜和香煙模型,就屬于違法發布煙草廣告行為。就本案來講,當事人以展示柜、香煙模型的實物展示方式發布煙草廣告的行為之所以違法,主要有3個原因:一是采用展示柜、香煙模型的實物展示方式是為了宣傳某煙草品牌,且已經產生展示費用。二是展示柜和香煙模型放置在住宿賓客或訪客頻繁自由出入的賓館一層樓道內,受眾會廣泛接觸相關內容,屬于在公共場所發布煙草廣告行為。三是賓館特設的商品經營部并沒有北京某煙草咨詢有限公司所宣傳的煙草品牌,該公司利用展示柜、香煙模型向大眾進行品牌宣傳是有獨立場所的。綜合這幾個因素,辦案機構作出上述行政處罰。當事人未提出行政復議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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