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來!吉林點評汽車銷售格式條款亂象
今年4月,吉林省工商局組織開展了對汽車銷售類合同格式條款的專項整治行動;9月,又收集10條汽車銷售類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組織合同格式條款評審委員會的專家、學者對這些條款進行了評審。專家們選擇較具有典型性的4項汽車銷售類合同格式條款予以點評。案例一:2015年10月,消費者王先生購買某品牌轎車,雙方簽訂了購車合同。合同約定:1.甲方(客戶)承諾自愿在乙方(賣方)購買該車商業險包含的相關指定險種,否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不通知甲方即取消本訂單,同時將車輛另行出售并不返還甲方定金;如遇特殊情況未能履行此條款,則甲方需向乙方支付1萬元違約金以保證乙方權益。2.甲方承諾自愿在乙方購買汽車精品裝飾,否則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不通知甲方即取消本訂單,同時將車輛另行出售并不返還甲方定金;如遇特殊情況未能履行此條款,則甲方需向乙方支付1萬元違約金以保證乙方權益。王先生簽訂協議交付定金后,感覺不公平,經多方了解,認為此兩項條款不合理,遂向工商機關投訴。
點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但該合同約定:若王先生不購買該公司保險或汽車精品裝飾,汽車銷售公司則可以據此解除合同,這明顯限制了王先生自由選擇商品的合法權利。另外,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所以,該合同中有關汽車銷售公司可不通知消費者即終止合同的約定,屬于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條款屬無效條款。
案例二:2016年1月,消費者李先生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辦理了貸款購車手續,購買了某品牌轎車。雙方簽訂了購車合同,合同約定:1.甲方(買方)逾期支付車款的,自本合同約定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車價款的萬分之三向乙方(賣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0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且甲方無權要求返還首付款。2.甲方選擇貸款支付后,如拒絕或延遲提供所需材料從而導致無法辦理貸款或者取消購車的,視為甲方違約,應按上款規定承擔違約責任。3.本合同簽訂后,如甲方取消購車或因甲方情況導致本合同被解除,甲方無權要求返還首付款。李先生簽訂協議交付首付款后,向律師咨詢,得知汽車銷售公司的合同條款不合法,于是向工商機關投訴。
點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定金可以適用定金罰則,即因債務人的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債務人不得要求債權人返還定金,而定金需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然而,本條款中的首付款不同于定金的性質,應屬于購車款本金,消費者交納首付款屬于履行合同的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該購車合同解除后,買方有權要求賣方退回首付款。購車合同中規定“甲方無權要求返還首付款”的條款屬于排除消費者權利的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
案例三:有的合同中規定,如遇戰爭、暴亂、自然災害、廠家原因等不可抗因素,甲方(賣方)不能按時交車或不能提供所訂購之車型,甲方只承擔退還訂金責任,不承擔其他責任。
點評: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通常作為法定的免責條款。該條款中規定的“廠家原因”不屬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因廠家情況導致賣方不能按時交車或不能提供所訂購之車型,應認定為賣方違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該條款規定賣方違約后僅承擔退還訂金責任,不承擔其他責任,屬于免除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責任、排除了另一方權利的條款,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
案例四:經國家授權的汽車檢驗機構鑒定,乙方(買方)所購汽車確實存在設計、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失,乙方(買方)有權向生產廠家主張賠償,甲方(賣方)有積極協助的義務。
點評:《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從法律規定看,當產品缺陷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失時,消費者既可以向產品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銷售者要求賠償;當認定為生產者責任后,銷售者先行向消費者賠償后可向生產者追償。但上述購車條款僅規定銷售者有積極協助的義務,免除了銷售者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
上一篇:江蘇省沛縣一起新車消費糾紛調解記下一篇:唐鳳陽:汗灑維權路

熱門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