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公司指定銷售款結算銀行屬于限制競爭
2009年7月,A工商分局接到某銀行舉報,稱B煙草公司只允許一家銀行結算煙草銷售款,請求工商部門制止這種行為。A工商分局經上級機關授權立案調查本案,發現B煙草公司自2003年起口頭委托C銀行辦理該公司煙草銷售款的充值、劃撥、清算業務,并要求該公司煙草零售商到C銀行在當地的各網點開戶預存購買款,否則B煙草公司不向其銷售煙草。
A工商分局辦案機構認為,B煙草公司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A工商分局辦案機構認為,本案應當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B煙草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B煙草公司處以罰款。
爭論焦點:
對于本案,有執法人員認為證據不足,辦案機構沒有取得B煙草公司指定C銀行結算的協議,沒有取得煙草零售商向C銀行支付費用的清單,且本案中的指定銀行代辦結算行為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限定購買商品行為。
A工商分局辦案機構稱,執法人員已對當地煙草零售商、郵政局、銀行等35個相關主體進行了調查取證,書證、證人證言均證明B煙草公司限定煙草零售商到C銀行結算購煙款。為避免產生行政爭議,A工商分局辦案機構在正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地人民法院行政庭進行了咨詢,案件處理意見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分析:
在實際中,有的當事人通過簽訂雙方協議限定經營,有的當事人僅進行口頭約定。近年來,隨著工商機關不斷加大反壟斷執法力度,一些公用企業開始采取口頭約定等更隱蔽的手段實施限制競爭行為,獲取高額壟斷利潤。筆者認為,只要有證據證明限定經營事實存在就應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認定當事人存在限制競爭行為,不一定非要取得雙方的書面協議。在本案中,辦案機構沒有取得B煙草公司與C銀行簽訂的限定經營協議,但C銀行出具的證明顯示雙方曾作過口頭約定。
筆者認為,本案中的煙草零售商是否向C銀行支付相關費用并不影響對案件的定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立法精神是禁止公用企業強制交易。公用企業強制交易是指公用企業在提供商品時利用其獨占地位對交易相對人限定交易條件。
銀行屬于經營性單位,其提供金融結算服務是為了通過資金流的增加獲取利潤。《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煙草專賣是指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實行壟斷經營、統一管理。由此可見,B煙草公司是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該公司限定C銀行提供金融結算服務的行為,實際上就是限定煙草零售商購買“商品”的行為,理應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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