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逾期應當作出解除通知書
案情:今年4月,執法機關接到舉報,稱A公司在未取得資格認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經營業務。初步調查后,辦案人員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對A公司的涉嫌違法物品予以查封。后因案情復雜,違法行為認定時間過長,超過查封期限,辦案機構決定解除查封。
分歧:
在超過查封期限的情況下,是否需要作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辦案人員有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需要作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解除查封、扣押。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逾期未作出決定即視為自然解除查封、扣押,不需要向當事人作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
第二種觀點認為,需要作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認為逾期查封應當向當事人作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雖然規定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視為解除查封,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效力低于《行政強制法》,且《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沒有除外規定。因此,辦案機構應當依據《行政強制法》向當事人作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
筆者整理發現,規定查封、扣押期限的主要有5部法律、法規。
1.《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查封、扣押期限為15日,經批準可再延長15日。
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先行登記保存期限為7天。
4.《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臨時扣押營業執照不得超過10天。
5.《禁止傳銷條例》規定,強制措施期限不得超過30天,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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